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

2022-04-09 14:28:49 字數 5119 閱讀 4786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不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違法行為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只有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是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你不但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經仲裁部門處理的,仲裁不會蓋章。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員工可立即解除,並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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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三種方式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預告解除(勞動者無過錯)

2)即時解除(勞動者有過錯,過錯性辭退)

3)經濟性裁員

當然要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是可以單方面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符合規定的情況,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6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是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你不但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經仲裁部門處理的,仲裁不會蓋章。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員工可立即解除,並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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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該予以賠償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8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要我調崗,我不同意,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賠償或補償?如果有賠償,如果賠?

9樓:

1、公司採取給員工調崗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條款中必須包含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公司未與員工協商,單方面調動員工崗位,屬於違法行為。

2、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員工可以申請仲裁,並要求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墨汁諾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崗位,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可以離職並要求單位賠償。單位直接辭退,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如職員有重大過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不然單方面的解除合同(合同未到期的)都應給於相應的補償。如一年補償一到兩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以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1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調崗是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才可以,如果員工不同意,單位不能強制執行。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單位能夠證明你不適合原崗位,可以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調崗。如果你不服從,不到新崗位報到,單位可按制度進行處罰,直至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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