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核算方法

2022-01-03 21:00:13 字數 5469 閱讀 9125

1樓:韓飛律師

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是正當理由,則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要支付乙個月的待通知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咖啡加鹽

首先 要先看企業解除合同是什麼情況有過錯性解除 、

非過錯性解除(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裁員 看你是哪一種,第

一、三種就沒有補償 第二種才有但是也要分情況但是第二種情況下 你單位至少應該提前30天通知你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來解除合同。

第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支付的是經濟補償金而不是違約金,除非你與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有違約金的約定,能獲得補償金及演算法的情況如下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每一條後面是相關的發條 你自己看看 符合哪幾項吧 因為你的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

3樓:

這需要支付你違約金的,至於違約金要看你們而合同中的約定

4樓:北京誠輝律師

看企業是以什麼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是正當理由,則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沒有提起通知勞動者的還要支付乙個月的待通知金。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的問題

5樓:

廣東胡律師:

1、根據上海的相關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餘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上海沒有特別的約束,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2、單純公司原因辭退員工按《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兩年的合同,不管是第一年還是第二年,個人辭職都得不到經濟補償;單位辭退,第一年可以得到1個月工資的補償,第二年可以得到2個月工資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進行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

6樓:匿名使用者

1.按你寫的勞動合同沒簽這一條,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08年1月以後每個月發兩倍的工資,滿一年(已經過了09年1月),公司還要簽無固定期合同;

2.按最上面你寫的兩年協議,應該是應屆生去的公司,那麼一般協議法律是不支援的,也就是提前乙個月交離職單,就可離開;如果有專門的培訓又是大公司來的話,依法按你服務期服務時間折算扣除,舉例,5000的違約金服務兩年,已服務1.8年,則需繳納0.

2/2*5000=500元

3.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競業補償金的額度,但你籤的勞動合同裡是多少就是多少(你籤了就生效別人也沒辦法),法律也有規定競業限制上限2年(每個月都要給你補償金)

4.公司辭退你的話,符合法律要求,且非你工作能力問題,

賠償0.5倍(0.5年內),1倍(1年內),1.

5倍(超過1年,不到1.5年)2倍(超過1.5年,不到2年)基數為上12個月所有收入(含加班費/獎金/各類通訊食宿補貼等,稅前沒扣保險的)之和/12 公司非法辭退還要*2

未提前乙個月通知 再給1倍 ,基數為上個月所有收入(含加班費/獎金/各類通訊食宿補貼等,稅前沒扣保險的)

本人在世界500強企業(不方便說具體哪家)人力資源部工作多年,親自裁員超過500人,每年集團裁員過五萬人,應該可以幫到你。

7樓:周律師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8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

你的具體情況可參照以下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有以下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 ,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合同未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10樓:

1、公司是因為虧損才裁員就不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用支付你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總共1萬2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內,如果你沒有違反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員,那麼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應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是6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6個月工資(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

3、單位提前乙個月如果沒有通知你,需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生育保險是社保強制險,單位必須購買。

11樓:墨陌沫默漠末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效力:

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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