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退隊專業勞動法援助的隊員sizukayang,有個問題想要請教你一下

2022-11-10 17:21:43 字數 1480 閱讀 7869

1樓:山野柴胡

【加班勞動 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 工資】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明顯不合法的地方、具體到你說的上海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我不清楚,不過和勞動法不衝突。

3樓:匿名使用者

該條款有問題,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至少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所謂「正常出勤的月工資」即工資總額,而不是基本工資。

所以,上海地區加班費計算基數至少是月工資總額的70%,而不是基本工資的70%。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辦法》十四條、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但是該條與《勞動法》有衝突,應該是《辦法》服從《勞動法》的原則來履行,即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合同內不符和《勞動法》規定的部分是原則上無效的,此時《辦法》必須服從《勞動法》

5樓:冬蟲夏草

這個條款關於加班工資的描述是不合法的。加班工資支付的基數以總額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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