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如何結算?公司按照的是當地平均最低工資1350計

2022-01-04 23:38:10 字數 5137 閱讀 9583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300%.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樓:亞布里艾爾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為1350元,那麼你的小時工資為1350/21.75/=7.76元。

平時加班的小時工資為7.76x1.5,休息日加班的小時工資為7.

76x2,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小時工資為7.76x3。

4樓:

按你說的最低工資1350,正常加班的加班費是合理的,這個正常加班就是你除了節假日和週休日,比如你上完一天的8小時,理應下班了,碰到加班加點到很晚才下班,這就是你正常加班,是合理的。如果是你週休(例如你的週休是在週日,結果那天公司要你加班,那麼這天的加班費是x2),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在加班,加班費是x3

5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工人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6樓:月半九九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二條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十一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7樓:雷博斯中心

加班費應該怎麼支付

加班費顧名思義,產生於員工超時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凡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

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折算。

因此,員工的加班費基數應該是以其每月的工資額除以20.92算出日平均工資,或者以其月平均工資除以167.4算出每小時工資。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於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也都有著相對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一種情形就是指加點,即8小時外加點。如果安排員工在每天8小時之外工作的,就應該按照第一款的規定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加班費;

第二、三種情形指的是加班。即如果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第二款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的加班費。如果在全體公民放假的10天法定節日中安排工作的,就應該按照第三款的規定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的加班費。

同時,根據我們提到的工種以及所實行工時制度的不同,有兩種特殊情況也需要了解。第一種,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第二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

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

有了明確的基數和比例就知道對於確屬加班的情況應該如何計發加班費,在本案中統一按照每小時平均工資*36小時的計發方法顯然是有悖法律的。因此,應根據實際加班的發生時間,再根據相對應的比例支付。但是對於企業來說,明確什麼情況是加班才更為重要。

 作者(韓智力)

是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委員會主任,北京雷博斯企業管理諮詢中心高階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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