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勞動者請假有什麼條例?我的公司工資是怎麼個結構 基本工資2019 不上限獎金(例如1000)

2022-07-02 04:11:45 字數 5369 閱讀 7949

1樓:求昊宇

是合理的吧,公司裡面的規定的

2樓:帝國づ月長石

在各種請假中:探親假,喪假屬於法定應當帶薪休假的假期,不得扣除任何待遇

病假屬於特殊假期,根據工作年限和對單位的服務期,可以獲得部分報酬事假屬於個人原因,單位可以扣除你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至於扣薪標準,是按照個人收入計算的。老闆的扣薪150是否合法,需要看你當月的收入。理論上應該是合同約定的收入/21.

75,如果你當月收入工資2000,獎金1000,待遇就是3000,扣150基本合理,如果未發放獎金,那確實過高

扣除待遇並不僅僅指基本工資,而是指其當月收入綜合計算的。同理,在被公司辭退享受補償金時,也不僅僅是基本工資,而是綜合計算出來的。

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你們兩人說的都沒錯

問題就在你的獎金構成你沒有說明,如果是按照個人業務計件,提成等方法計算的話,那麼你的方法是正確的。如果獎金是按照整個部門或者公司的效益按人頭平均下來計算的話,那麼你老闆的方法是對的。所以你最好把獎金的計算方法說一下。

從另乙個方面說,我見過很多單位的扣工資方法,基本都採用你老闆的計算方法,很少有按你的,因為計算方式比較煩瑣,實際就是如此,而且我也不建議你為了那幾十塊錢和老闆弄得不愉快。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當這樣來處理.而是因為你在工作期間因事請假,那麼這一天的待遇不發.如果所請這假是法定的假日,如婚假之類,則不能不發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須結合當地一些標準核算,建議找當地律/師幫忙核算一下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但是為了這幾十塊 沒必要較真。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關於休息和休假有如下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有如下規定: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關於請事假等,一般情況下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時間按照***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執行。具體的規定如下: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勞總薪字(1980)29號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的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

75天(月計薪天數),事假沒有工資。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目前國家還沒有相關規定,但一般來講是參照上述規定來執行的(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是必須要而不是參照執行的)。

至於你老闆扣你的獎金,是否合法合理,那要看你們的企業裡有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獎金的標準及其發放等等國家沒有具體的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這些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沒有與你們在合同中約定,有沒有一直明示給你們等等。不過一般來講,獎金是沒有按天來計算的,獎金是對職工在一段時間內(如一周、乙個月、乙個季度或一年)完成工作情況的獎勵,罰款(企業與職工約定的或規章制度明示的那種)也是如此,所以老闆的扣獎金的解釋是沒有道理的(如果你是事假那可以扣工資)。從你講的情況來看,你們那個企業應該是按照任務工作量或計件來算工資和獎金的(獎金上不封頂一般是針對這種工作情況的),那比如你工作的定額是每月完成加工100件,而你雖然請了一天假(不論是什麼假),但你這個月卻完成了150件,那按照企業的規定應該拿全獎,所以老闆因為你請了一天假就扣你一天的獎金是沒有道理的。

建議你給老闆再溝通一下,如果不行而你又不想被老闆任意扣錢,那建議你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不想和老闆弄翻,那就算了吧,佛曰,吃虧就是佔便宜,150元也不算是多大的事不是,權當喝醉了一次,給大街上的乞丐施捨時眼花了,將100元看成了1元錢給掉了。

對於公司針對員工的罰款比列是多少勞動法有上限規定嗎?

8樓:帝國づ月長石

1,公司對員工只能是扣減工資,而無權罰款

理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職工獎懲條例廢除,企業已經沒有處罰員工的權力,只能是依照法律及內部規章扣薪水

2,數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減後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社保個人繳費部分)

理由: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

3,事假問題:上面所說的是依照法律及公司公開的合法規定對勞動者扣薪,但如果勞動者請事假,企業有權依法扣除事假當日的工資,比如乙個月勞動者只上了5天班,其餘因個人原因請假,那麼公司有權只支付這5天的薪水,可以按照日薪計算,這不違反扣薪的標準

4,勞動者導致企業受損:企業同樣無權扣薪或者罰款,但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除了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係,同時還可以另外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如果勞動者故意損害企業利益或出賣企業,可能涉嫌犯罪,企業可以報警處理

9樓:周律師說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但如果是自願的話,有上限嗎?是不是不得超過70小時?有加班費的。

10樓:

如果是勞動者自願並且和單位商量好了可以加班,《勞動法》沒有規定不可以加班。超過36至於有沒有加班費看單位的規定,但一般單位只要加班都會有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

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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