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工資結算

2022-10-11 23:10:13 字數 548 閱讀 5479

1樓:永不落的太

還沒訂合同,且在乙個月內,提前3天告知老闆辭職是合法的。建議幹夠乙個月,看老闆還有啥說的。免得自己浪費時間,因為勞動局處理事情也要時間呢。

綜合考慮,按老闆要求幹夠乙個月為好,因為也沒幾天時間了。要留下幹,就按正常幹。

或許幹夠乙個月老闆還不讓走,如要訂合同,你可以拒絕。如他不提訂合同,那你就多幹兩天。那樣,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到勞動局投訴了,不僅可以得到工資,而且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的規定主張按二倍工資支付。這樣,你相當有乙個多月的時間帶資對付他了。哈哈,誰讓他不按套路玩了?

如果幹夠乙個月了,老闆同意走人,也按約定給工資,就不要理他了,不如忙自己的事。

注意準備證據。

2樓:監理師

老闆屬於無理狡辯。

本來應該是到勞動局投訴的。

但既然扣了100多塊錢解決了,就抓緊時間離開吧。

投訴也要花時間,不如自己再找乙個好一點的工資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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