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辭職申請的問題,關於勞動法辭職申請的問題。

2022-01-03 23:35:05 字數 5552 閱讀 5162

1樓:愛穿拖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打12333問一下

一般個人提出辭職的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最好有紙質檔案,我之前情況跟你一樣,電腦裡保留了電子檔,紙質檔也打出來給公司了,但是不知道要不要蓋章,當時估計被他們當成廢紙了,反正沒蓋章,中間也是各種勸說別辭職,但是30天到了我還是沒留下,他們就讓我去社保局把社保辦理減員了(都辭職了當然單位不會再花人力跑去社保局給你辦事了)然後我就走人了。

可能因為是個特別小的單位,各種入職離職的流程都不全,所以才不會有糾紛吧。你如果怕這30天的工資不發給你,最好先去社保局問一下,已經給了紙質檔案單位卻不收的能不能走人。

關於新勞動法和辭職的問題

3樓:釣魚佬老頭

1、你在11月23日通知用人單位,只要你的試用期不是在11月26日以前,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2、離職時間超出試用期的部分,屬於你出於對用人單位工作銜接的考慮,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不能視為超出試用期辭職。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挺有良心和責任感的,還考慮了新人來接手的問題。申請日期在試用期就行了。到11月30日肯定能走人。放心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不能強制扣押你的工資及其它證件等

6樓: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你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最好在你申請離職的三天後就去辦理離職手續。否則過了試用期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

你申請日期在試用期,但是申請離開的時間應該是在申請後的第三天。而不是7天後。

7樓:半導體招聘網

他們說的是騙你你的,你是正確的啊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員工申請辭職的問題

8樓:找法網律師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辭職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該項權利不可剝奪。

其次,你屬於續簽合同,作為續簽合同,公司在續簽之後應該沒有再次對你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因此,也不存在勞動者支付公司違約金的問題。

再次,關於你續簽二個月即離職、你的上司不好交待,以及公司拿下新專案的問題,這些均與你無關。由於公司待遇不好,導致留不住人才、員工辭職,這是公司的責任,應當反思的恰恰是公司及其領導。

總之,根據你介紹的情況,你有權提出辭職,公司無權不批准,也無權追究你的法律責任。當然,你要有證據證明你是何時提出辭職的,提出辭職屆滿三十天即可離開。(如果領導沒有簽收你辭職報告的簽收單,建議你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辭職報告,並且在特快專遞上註明是辭職報告,這樣就能證明你是何時提出辭職的了)

9樓:簡簡單單

看完你的陳述,我覺得完全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公司要怎麼說,那是他們的事情, 我的觀點如下:

1、續簽後要離職,他和領導好不好交待,不應該以犧牲你的利益為代價的。工資不滿意,他又不能解決。其實這完全是藉口,要說好交待,那他向領導申請,把工資加到你滿意不就行了。

2、他拿下什麼專案,與你是否要離職,完全沒有任何關聯,說要你賠償這個專案的損失,完全屬無稽之談,你看他能拿出什麼法律法規嗎。

3、你只要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申請,並保留好提前辭職申請的證據就可以了。三十天後,不論領導是否批准,都可以離開,並要求公司一次性結清全部工資的。

4、同時可以看看,公司在其它方面有沒有按勞動法執行,像加班費,社保、年休假等方面,如果有違法行為,可以一併提出,以作為大家協商的砝碼。

最後祝你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你是依法行事,提前30天通知單位準備離職,那麼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同意你的離職請求.當然你的離職申請必須是書面的喲.

而你所說的領導嘛,估計也是乙個部門領導,而離職最終同意權在公司的人事部門和總經理或者說董事長那裡.你同領導們好好說嘛.

祝你一切順利!

11樓:

他忽悠你 首先有點,你說通知他們你要辭職了 你是怎麼通知的 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正規的辭職是快遞發給你上司 還有辭職處的格式在網上搜一下,越簡單越好。就像----我因個人原因於某年某月某日正式提出辭職,然後加上你的署名 就行了 至於你關於專案的憂慮,就像你分析的,這個專案沒和你直接發生關係 他是在嚇唬你。發給他個快遞辭職報告。

看他什麼反應。

12樓:匿名使用者

⒑賢�諑�埃�憊ご侵埃�μ崆�30日通知企業,若不涉及培訓費和竟業規定,則個人不必交違約金,但企業也不存在支付個人補償金問題。

2、合同期滿,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分兩種情況,一是「維持或提高合同約定條件的」,企業不支付補償金,反之,企業要支付補償金。

13樓: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說法沒有依據,你可以履行完提前乙個月通知單程式後離職,建議用快遞寄離職信,留下證據。

縱橫法律網 秦佳俍律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1個月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縱橫法律網 路光亮律師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6樓:法律快車

勞動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7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8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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