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

2022-08-26 11:03:12 字數 703 閱讀 7171

1樓:匿名使用者

1、「由於工種的關係,我們上班的時間和一般的上班時間有差別」,這種情況可能是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只有在「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情況下,也可以「上班時間延長至上24小時休24小時,」。但是應該按照以下規定(「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維護你們的權益: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這三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休息日工作屬於正常工作,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應當支付15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剛剛簽了400人合同,你說的事跟合同沒關係,維權的渠道是首先要收集好增加勞動時間的證據,通過勞動仲裁反映問題

lt勞動合同法第, 勞動合同法》第36 37 38 39,40,41,42,43,44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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