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前的工作勞動法不管嗎

2022-08-26 10:51:57 字數 3431 閱讀 4590

1樓:固始隆力奇

《勞動法》90年代就出台了,08年實施的是《勞動合同法》。三險肯定是要交的,不過各個省市有具體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從2023年1月1日實施的。2023年到2023年的可適用於《勞動法》和你所在地的省**的勞動合同條例,你可查詢一下當時當地的相關規定維權。

3樓:深圳百問不煩

你所說的賠償金可能指的是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經濟補償金應該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因為以前的法規規定合同到期終止是沒有,但有些地方法規也是有的。

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有權要求補交。有些地方只可補交兩年,各地司法實踐會有不同的規定。

4樓:迷茫地旅人

我的情況與你很類似,不過我是從工作之日起單位就沒簽過合同(中間有兩年簽過一次單位制定定的合同,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效力,合同是一簽一年的,就是說工作8年中間有兩年是簽過單位自己制定的一年合同),現在面臨被辭退的境況,如果索要賠償的話,不知道是不是也是只能索要08年1月1日 以後的 以前的是不是就白幹了,期待老兄的問題能有乙個詳細的解釋

現在很多公司辭退2023年以前的員工只補償08年新勞動法公布後的年度,這樣合法嗎?

5樓:

要分情況而論。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續簽而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勞動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地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入職之日算起到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因為2008.1.

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也有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非勞動者過錯原因)。

6樓:

搞清楚到底是在合同期內的違法辭退,還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如果是合同期內的違法辭退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從2023年開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沒有問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實行的,但之前有《勞動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這兩部法律不存在矛盾,目前也同時在實行,所以公司以新法的實行日期來規避老法的規定,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求2023年之前的勞動法

新勞動合同法對08年前工作的員工是個悲劇

8樓:

錯!你的理解有誤!

勞動合同法對於2008.1.1後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是福音。

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更強更全,2023年以前沒有的現在很多已經有了。比如,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2008.1.

1之前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1.1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不過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

1.1算起,但是有經濟補償金總比以前沒有要強。你可以舉出具體的事例幫你分析一下,看看到底是悲劇還是福音。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根本就沒有這種規定。

分98年前後的經濟補償,特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時,經濟補償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2023年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與上述規定沾邊。

換言之,給你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從工作之日起算,不可能是98年。

10樓:

沒有的事情;

是一視同仁的。

為什麼2023年以前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呢?

11樓:泥惜鑲

法院審理此案,個人認為不合理,因有法律規定的,在2023年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前,就有法律規定,應按規定執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部94 481號檔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所以在勞動合同法出台之前,也有關於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應按此執行。

新勞動合同法裡面規定連續工作十年,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2008以後算起還是加上以前的工作時間

12樓:旁化

在公司做13年、公司沒交社保今年63歲被辭退、到那可以找說法

13樓:

1、2023年以前的時間也是可以一起計算在內的;

2、「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算點是勞動者的實際入職之日,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即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9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有明確規定。

3、《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14樓:煙台天下無賊

只的是在同乙個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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