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區別?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2022-01-05 08:37:46 字數 5244 閱讀 2477

1樓:歐陽

自己辭職的時間段兒不需要付補償金。只需要付正常的工資就行了。後乙個時間段如果合同到期了。

公司不在續約。也不需要付補償金。只需要付正常工資。

但是如果在合同期內公司解聘對方。就需要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付乙個月的工資。

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2樓:律師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專門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集體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群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

我想您應該可以理解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得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按合同去辦理。

4樓:大王小爺

合同到期,如果不續簽合同,可以得到。每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

5樓:林海

如果最後一年正好超過6個月的話,就需要多支付半個月的,一般來說合同三年到期就給三個月工資,不到的話按勞動法規定的計算。

6樓:鄧謙律師

每幹滿乙個年給乙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給,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乙個月給。你這種情況需要給員工2.5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區別?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7樓:到永久

區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額外的油費補貼不單獨作為賠償專案,符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適用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2、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8樓:那就走自己的路

一、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法律對兩者適用條件都有明確規定,並不相同。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三、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3、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二、適用情況:

1、適用經濟補償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賠償金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9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補償金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經濟補償是單向性的,而經濟賠償是雙性性的。

1.經濟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支付賠償金必須具備兩個特殊條件: 一是違約行為確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二是支付違約金後還不足以補償此損失。

3.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10樓:月影人徘徊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發生原因劃分,經濟補償金的型別支付可分為以下七種:

1、單位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根據用工自主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員工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

3、協商解約型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46條;勞動合同終止型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4條、46條;

4、額外補償型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競業限制型經濟補償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5、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出來駕到的新生

兩者區別和適用我簡單歸納下,如下:

1、那些情況適用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那些情況適用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在計算標準上的區別。

12樓:

(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1.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單位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2.經濟補償金vs違約金vs賠償金

(二)是否應付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備註:

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勞動賠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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