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務合同法嗎?勞務合同不適用與勞動合同法嗎?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2022-01-08 19:17:57 字數 5199 閱讀 7530

1樓:

沒有勞務合同法,勞務合同參照《合同法》進行規制,屬於普通的合同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其實我覺得最主要的區別是,在簽訂合同後,你會有乙份合同在手,因為勞動合同是需要到勞動局報備的,也就是一式三份,你手上乙份,用工單位乙份,勞動局乙份,而且勞動合同上有統一的編碼,是**的規範文字,格式不得更改,並且需要勞動局加蓋公章。

但是勞務合同可以說是用工單位說了算,一旦簽字,就是認可了合同上面規定的條件,而且這裡勞動局是不介入的,可以說,純粹是發生在兩個私人主體之間的事情。

如果從簽訂合同的風險度來考慮的話,當然是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而言絕對是要有利於勞務合同的,因為穩定性和安全性都高,而且勞動者的各種權益都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比如,休息權,要求報酬權,還有加班費的規定,雖然條款的可操作性可能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但從總體上看,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而言安全性要遠高於勞務合同。

在說一下勞務派遣,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作為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然後到其他單位工作,但和其他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只是用工關係。如果是和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產生糾紛的話,適用勞動合同法,但是如果是和其他單位產生糾紛的話,就要看具體情況了,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其實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是勞動合同,主要看:約定的試用期,約定的勞動期限[就是合同簽到什麼時候],工資多少,要注意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無論你籤多久,這個市上限],另外,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只有一年的話,試用期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如果是3個月以下,或者只要求你完成一定的任務不得也定試用期,另外,試用期也要發工資的,而且要包括在你的合同期限裡面。

這些都是建立在你簽定的是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另外,如果你是和正規的大單位,比如國家所有的機械廠,或者地方**辦的機械廠,一般比較正規,應該問題不大。

2樓:

現在已經沒有勞務合同的說法了。屬於勞務派遣性質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勞務派遣的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還存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務合同包括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權益,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才會對勞動者自己吃虧的。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4樓:51公尺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5樓:雲長天雨

1. 主體資格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即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②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 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②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 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②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報酬不同。

①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酬除了按月的工資外,還有福利、社保保險等。

②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 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②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6. 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①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②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 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①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

②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於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7)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來規範調整。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限期用人單位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勞務合同可以約定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7樓:中港星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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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應向提供勞動的一方支付勞動報酬。

9樓:善世服務外包

1、性質不同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對訂立勞務合同的主體而言,雙方是平等關係,提供勞務者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來說,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即屬於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2、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物件相結合的關係;

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有最低工資標準,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

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在勞務合同中,勞動者所獲得的報酬叫勞務費,可以由雙方協商,國家對勞務費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的勞務費要按照勞務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4、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就我國目前的法律來說,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要高於勞務合同中的責任。

5、合同的解除與爭議處理不同

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當事人因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提前乙個月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必須仲裁前置,即雙方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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