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廠的勞動合同是老闆自已在外面印刷的

2022-01-12 10:18:12 字數 3655 閱讀 4472

1樓:流俊峰

是合法的 公司內部的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演變出來的 內容大致是一樣的 所以籤了是有法律效用的。就相當於是協議書。社保好的工廠一般會買 但是不買也不存在違法 ,因為這不是國家強制性的保障,而且是沒什麼用的 可買可不買。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自行製作的勞動合同只有內容合法,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有效。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7條規定:「由於各用人單位千差萬別,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的規定也就差異很大,因此,國家不宜制定統一的勞動合同標準文字。目前,各地、各行業制定並向企業推薦的勞動合同文字,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這些勞動合同文字只能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

因此,用人單位自行製作勞動合同文字,只要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款,內容合法,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具有法律效力。

附:《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局拿的而是自己列印出來的,請問這樣子算不算合法?

3樓:周律師說

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勞動局拿的印刷文字這個不重要,更談不上合法與否。關鍵要看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來設立的,六個月的試用期,單位應當簽訂三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填寫完備,單位可能是為了逃避勞動年檢,隱瞞職工的工資發放數額,而將工資不在勞動合同中全部體現。你最好儲存好其他領取工資的簽字的記錄或者錄音。

5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看內容,需要把所有的工資都寫入,以免有爭議時你難以取證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沒規定一定要用勞動印的,自己列印出來的是可以的。另外,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起碼要有3年以上,沒用的話就不可以定6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提出,並做好交接手續就可以走了。

到時工資結算就按你實際上班情況結算吧。(多少說一句,沒用哪家公司會那麼sb把你實際工資寫入勞動合同裡的,不然公司就得按你實際工資來計算加班費了,那麼大的一筆賬,哪有什麼公司擔得起啊~醒醒吧!)

7樓:

用人單位這樣填寫對用人單位的好處:

1、少繳社保

2、發生加班糾紛時說另外一千多就是給你的加班3、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4…………

對你的不利之處:

1、退休時,你的社保個人帳戶金額就少,退休後養老金就少2、萬一發生工傷,你得到的補償會少一大截(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3、發生勞動糾紛證據對你不利

4…………

在印刷廠除了勞動合同還有什麼合同

8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9樓:

1,印刷廠是個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一切合法的合同都可以定,而且我國對營業範圍也不是採取很嚴格的超範圍經營並不必然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裝置、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還有《合同法》50條和合同法解釋一10條,《公司法》12條,

2,關於勞動方面的合同,可以接受勞務派遣(接受勞務派遣公司派來的人為自己勞動,但公司和勞動者之間無法律關係)

3,估計房主是想問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事吧,僱傭合同是民法範疇,適用民法規則調整,勞動合同時經濟法範疇,使用經濟法調整,前者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後者不平等,且帶有人身依附性。前者的範圍主要指除《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外的,主要是個人,後者是第二條規定的,前者訂立上繫不要是合同,後者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須書面,而且在訴訟程式和實效上也不同。

4,勞動合同樣式很多,定期,無定期,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還有兼職勞動合同。

5,請樓主問的確切些,沒太搞懂你的用意?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在那裡工作嗎?你和印刷廠之間如果是僱傭關係,那就是勞動合同。

求助,我是在杭州印刷廠裡上班的,現在受了工傷老闆不管不問,做了一年半了,養老保險,勞動合同都沒有。

11樓:野馬幫何莫

不是起訴,而是先去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2樓:佴林

嚴重不,連勞動合同都沒有估計有點難

勞動合同問題 請問請問勞動合同是分頁的有效嗎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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