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的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2022-01-06 08:56:56 字數 4821 閱讀 6406

1樓:

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包括加班費、獎金、補貼、津貼等)加起來,再除以12(不滿12個月的除以實際月數)。

加班費也屬於計時工資

2樓:傑杰

計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正常出勤期間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計算處理的應得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規定的: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4樓:夏一陣風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如勞動者甲自2023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23年。最後乙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23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乙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2023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關於乙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

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於設計過於複雜,不利於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於操作,一目了然。

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

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乙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

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階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階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階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階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

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樓:

1,從你給的條件看,你可以拿到4.5個月的工資。具體是06,07,08一年乙個月,而05年根據法律是不分段,也就是說只要你工作過,就要給乙個月工資。

09年你也是工作的,但不滿半年,所以給你0.5個月工資,一共4.5個月。

2,看條件,你1月份的工資也是拿到了的。那麼這「前十二個月」就是08.2-09.

1你在公司的收入所得了。計算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其它工資。

3,年終獎本來就是企業根據企業效益來定的。發不發都是合法的!不給你也沒辦法!

4,經濟補償金一律不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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