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公司裁員以調崗降薪為手段迫使員工自動辭職

2022-01-06 08:56:58 字數 1237 閱讀 897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為由辭職並且單位確實存在該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63k4春城翠柏

十三年啊,還裁你,吃人不吐骨頭,公司怕賠償,因為賠償你不少錢呢,13年就13個月正常工資補償,有失業保險還可以千把(24個月)的失業保險領,七七八八萬把錢呢,如果你月工資高,賠償更高

3樓:韓飛律師

自動離職無補償,單式被辭退可以主張賠償。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變相裁員,堅決反對這種不人道的做法,以十三年同工種職位工作經驗足以可以在原職位任職,調崗降薪強烈不接受。如果公司強求這樣你就明說不接受,如果公司說你不服從管理,說考慮考慮,最好諮詢律師,花點錢律師會給你出點子的,這種公司在社會上就是乙個字爛,辛苦幹了十三年就想這樣一腳踢開,真爛,不用考慮也知道是高層想表現,也可能是財務或高層管理人員想貪這筆補貼安置費用。老總一定定了安置費的,讓他們看著辦,他們肯定是欺負弱小的,強大的他們不敢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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