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九年合同不續簽有賠償嗎,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續簽,是否有賠償

2022-01-04 07:48:12 字數 4260 閱讀 408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應及時終止勞動關係,或者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到期既不終止勞動關係,又不續簽勞動合同而繼續工作,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既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處理也比較困難。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也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另外,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從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該《賠償辦法》的第3條對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了以下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聞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2樓: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續簽,是否有賠償

3樓:戚廣利

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公司應當給予經濟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每年賠償乙個月工資,你工作9年,應當給予你幫助9個月工資。

4樓:江寧周小子

首先回答你:公司不再續簽是有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為合同到期前12個月的平均所得(不光是工資,獎金、補貼等都計算在內),在公司服務1年補償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5樓:找法網

9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即9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即18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公司九年,合同到期公司說不再續簽,我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即9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即18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周律師說

你好,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

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1、按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也就是9個月經濟補償;

2、此月工資是指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合肥崔律師

向你這種情況,單位應當和你簽訂無固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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