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同馬上到期了,不想再續簽合同,但公司不肯出具的終止或者解

2022-01-04 07:48:11 字數 5435 閱讀 3130

1樓:魘魅

1、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你可根據以上規定,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申訴。

2樓:法律快車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該怎麼辦?

3樓:芒果v土豆

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仲裁偏向於保護勞動者,會要求企業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相關的補償。

原因:無論什麼原因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與員工都需要及時辦理離職手續,一是企業指派人員進行工作、材料等的交接;二是員工離職後,企業需要對其的工資、檔案、社保等進行結算或轉移。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時,應提供勞動合同、離職申請以及相關工資、檔案、社保未結算或轉移的證明。

4樓:法律快車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嘟啦啦嘟啦啦嘟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中,對轉註冊只需要個人向新單位提出申請,就可以轉註冊,是最合理公平的,現在是越改越亂,都不知道那幫鬼怎麼想的!

6樓:周律師說

你好,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也不支付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建議及時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這樣也是一種證據。再申請勞動仲裁。

7樓:交流的快樂老媽

你好,請問在不懂勞動法情況下公司辭退你然後又叫你本人寫辭職報告,最後又不給開勞動解除合同怎麼辦

8樓: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本人不繼籤,可以要求公司開解除徵明嗎

9樓:古龍溥心

是你自己;離職還是公司主動要跟你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你自己離職那麼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你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有他們督促單位跟你解決。如果是單位要跟你解除勞動關係,又不支付精金補償金,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你可以打**諮詢北京義联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公益性法律援助機構。

10樓:鄉下的大表哥

都是狗屁我用實踐告訴你:不要太單純的相信法律,天下烏鴉一般黑!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有點模糊。

第一,你與公司籤有勞動合同嗎?

第二,如果籤有,那勞動合同還在合同期限內嗎?

第三,公司為你們辦理了五險一金嗎?

第四,是否在法定的試用期內?

還有,是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公司主動辭退?

情況不一樣,處理方式、結果都不一樣。

但總的來說,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是公司的義務。你作為公司員工,索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你的權利。

如果公司拒不提供,你們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的。在勞動爭仲裁中,一般是不告不理。致於說到證據,在爭議仲裁中,舉證責任倒置,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相關依據是公司保管,那公司負有舉證責任的(舉證責任倒置)。

具體相關證據,你最好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諮詢一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2樓:甘小龍律師

申請仲裁解除勞動合同

13樓:

以前公司一周上五天,現改為六天了,公司不照合同辦事,公司有責任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不給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

14樓:

沒有的事,你是因為公司不願意續簽才結束勞動合同,當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了。至於證據方面是可以辯論的嘛。法律上沒有規定《員工交接表》就能證明是員工主動辭職。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事情沒解決之前你就該怎麼上班照舊不必理會其他等勞動委員會把事情解決了得到相應的補償在走也不遲

你公司要是不做出賠償就會上黑名冊了

法律是會保護勞動者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不給您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您就不辦理員工交接表,繼續上班,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乙個月內公司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下月起公司必須支付您二倍工資,且您可以隨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而且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好好協商先,協商不成那就只能仲裁啦。誰怕誰啊。

17樓:這個我略懂

單位不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你大可以繼續上班,過了15號,現在你是否還在上班呢:-) ,如果還在上班,就等於與公司自動續約了,你要保留好你15號後上班的證據.現在單位還要解除合同就是違法解除了,要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不給怎麼辦

18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應該在合同終止的同時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不出具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9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和八十九條規定,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求助。

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5月份到期,如果公司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意謂著公司主動與我解除勞動關係,可否領取失業金?

20樓:韓岱成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在法律上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合同到期你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

1、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所以你應當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你也就可以領取了。

3、還有乙個辦法就是,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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