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能隨便辭退嗎

2022-01-03 00:08:03 字數 6035 閱讀 7065

1樓:跳躍的da象

理論上不可以,但是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定,公司可以辭退。如果公司效益不好也可以辭退,公司永遠不缺藉口。勞動法只是能在辭退你的時候給你爭取到補償,對你是一種保護。

2樓:周蘭菊

簽訂勞務合同不可以隨意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清一色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憊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以上外,單位不能隨便辭退工人。

【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能辭退員工?謝謝】

4樓:

參考依據為現行的《勞動合同法》

1、工作能力不夠,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辭退。如果你是正式員工,那就不存在能力不夠的問題。

2、發現更適合該崗位的人才,這個理由不能辭退你。因為那個人沒在該崗位實際工作,沒辦法判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比你適合。另外也不是法定的辭退理由。

3、下列情況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辭退員工需給補償的情形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可以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辭退的分類:

1、即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性條件(《勞動合同法》第42條)。

6樓:極地鴨

你問的很明確,但回答起來其實很複雜。 我只解說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不說終止的情況。下面試著對你的問題,系統性的歸納回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參考依據為現行的《勞動合同法》

1、工作能力不夠,只有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辭退。如果你是正式員工,那就不存在能力不夠的問題。

2、發現更適合該崗位的人才,這個理由不能辭退你。因為那個人沒在該崗位實際工作,沒辦法判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比你適合。另外也不是法定的辭退理由。

3、下列情況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辭退員工需給補償的情形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粘法條了,太累。我說下其它應該補償的情形:

一、未簽勞動合同

二、有競業限制

三、工傷或職業病解除合同

綜上,你的問題,答案基本都有了。但每個細節其實都挺千變萬化的。如果你只是想粗略了解。我的答案夠用了。如果你是想打官司,建議當地找個律師。

員工簽訂合同後可以隨便辭退嗎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簽訂合同後不可以隨便辭退,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辭退員工需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可以辭退員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三經天

辭退員工需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企業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9樓:睿智小寧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譚某曾在一家質量檢測單位工作,並且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一直以來單位沒有為譚某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後來,譚某查出懷孕。

單位便以經費不足為由,口頭通知譚某不要再來上班。

隨後,譚某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單位寄出《恢復工作申訴書》,但後者始終未給予回覆。該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萬元給譚某,賠償失業保險經濟損失2.

0328萬元。

本案中,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單位無法定理由辭退譚某,經譚某書面告知自己已懷孕要求恢復工作,單位仍不採取補救措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審理法官指出,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此外,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譚某失業,在此之前又沒有為譚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譚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單位還應當按照領取失業保險金2倍的標準向譚某賠償損失。

試用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被辭退

華律網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 6個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

籤勞動合同需要按手印嗎,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手印有效嗎

不是。手印不是必須的。手印只是為了增加勞動合同的可信度。一般只需簽字或蓋章即可。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簽字即可。也有是為了增加法律效力,有簽字...

勞動合同地點變更有賠償嗎,在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變更工作地點違規嗎?

勞動合同地點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若地點變化較大的,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勞動者不願前往的,這種情形通常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