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被辭退,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申請勞動補償

2021-08-03 01:30:08 字數 5305 閱讀 7398

1樓:科技情報咖

可以申請勞動補償。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經用人單位同意。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2月從市人社部門獲悉,無錫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日前接到群眾舉報,稱樑溪區錫滬路某裝飾建材城多家商戶存在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對此,市、區兩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迅速響應,同時聯動樑溪區廣益街道,市、區、街道**成立了專案協調小組共同處理相關案件。

近日,專案協調小組成員共同召集該裝飾建材城管理公司及入駐商戶召開座談會,採用面對面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考慮到裝飾建材行業人員流動性大,業態分佈散,用工規模小,經營者勞動保障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的客觀情況,協調小組決定一改以往“以案查案”的傳統思路,以普法宣傳為先導,使各用工主體明確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要求再完成整改。

當天,市、區兩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向參會的65家商戶介紹了勞動用工基礎知識,普及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並就各單位提出的勞動用工相關問題和具體政策適用進行了解答。

樑溪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還向各參會單位發放了《告各用人單位書》和《企業勞動用工情況調查表》,要求各單位自查自糾,先行整改,規範之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

目前正值節後用工高峰期,許多求職者都在急迫地尋找新一年的就業崗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延長用工試用期、不給辦理“五險一金”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糾紛易多發。人社部門提醒,對於新就業的勞動者來說,籤勞動合同可是頭等大事,一定要依法簽訂並儲存好勞動合同,否則一旦產生勞動糾紛,有可能就成了“楊白勞”。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要求按月支付兩倍工資。

此外,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應具備規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內容。求職者若發現違規合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2樓:蜻蜓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是不能說是臨時工,就說在那邊工作吧,否則是沒有補償的。

要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帶上證據資料(銀行的打款明細等)、寫個申請書(網上很多,隨便找一個就可以)交到仲裁委員會就可以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工資卡就是證據。

1、沒簽勞動合同,可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今年5月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2、如沒繳社保,可主張公司為你補繳從入職之月起至5月的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3、公司突然將我辭退,沒有任何理由。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你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勞動法是怎樣規定辭退臨時工補償的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張邦金

1、不合法;

2、在補償;

3、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636f7079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3646430

4、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至向法院訴訟。

5、投訴或仲裁。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籤。那麼勞動法是怎樣規定辭退臨時工補償的?

網友提問:辭退臨時工需要付經濟補償金嗎?

律師回答:

2023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2023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於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於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

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臨時工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因為是臨時工,沒有籤合同能不能用勞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告的,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已經沒有了關於“臨時工”的規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單位以超齡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但即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已經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單位應對不籤勞動合同也不給予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住所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6樓:阿茗琦向鬆

“臨時工”適用勞動法。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臨時工,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適用勞動法規。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可以主張二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未籤合同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一年仲裁時效內提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解除勞動關係主張經濟補償

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違反《勞動合同》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餘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事業單位臨時工被辭退是否有賠償

7樓:愛生活的淇哥

有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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