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年進廠至今單位都不肯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保險的情況下,在離職前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22-08-26 08:41:55 字數 603 閱讀 1303

1樓:

你現在必須要證明你確實是01年進廠的,然後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果能證明這一點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滿乙個月次日至滿一年前一日向你每月支付兩位的工資,並且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當日已經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只要不是因為你的過失離職的話,公司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話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由他們責令企業限期補繳。

不論是協商或者是申請仲裁或者上訴,你都是占有優勢的一方。

2樓:匿名使用者

在01年進廠至今單位都不肯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保險的情況下,在離職前我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當然可以向用工單位申請賠償.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以跟公司協商的,不過幾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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