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時工資是怎麼結算的

2021-06-11 06:20:02 字數 5286 閱讀 8524

1樓:乙小甲

工資應該一次性付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係解除、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儘快發放,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幹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幹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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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咻咪咻咪天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致使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的;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合同的。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同點,即用人單位主觀上沒有續訂勞動合同之意,最終結果是不能續訂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當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這些情況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並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是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導致合同無法訂立的原因在勞動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對月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按3倍和十二年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相同。這一點與《勞動法》及原有的相關規定有較大不同,《勞動法》就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是根據企業性質(如國有、集體、中外合資等)由各省市制訂相關條例執行,但2023年9月和10月有關條例均明確廢止,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後有關生活補助費均可以不支付。這就涉及到一個法律溯及力的問題,根據法不溯及的原則,《勞動合同法》附則中規定:

按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實施之日起計算;本法實施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如某職工2023年4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6年的勞動合同,2023年3月31日到期終止,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現根據《勞動合同法》他可以得到本人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08年1月1日?3月31日不滿6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解除終止工資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個人辭職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有的公司約定扣一個月工資。公司辭退和終止就不一樣,按出勤天數正常結算後,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提是公司沒有降低合同條款。

4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按實際工作天計算髮放。

5樓:佳貝的心思

工資按照實際工作日期與勞動合同的約定據說結算支付。

另外,如果你是自己辭職的,那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合同到期,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之外,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6樓:陰影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包含您所說的餐補/房補/獎金,是月平均基本工資,這也是國家勞動法中所明確規定的,所以您的公司這樣計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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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並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8樓:海淀緣

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按合同解除之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給付,不包含您所說的餐補/房補/獎金,是月平均基本工資,這也是國家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的,所以您的公司這樣計算並不違法。另外,提醒您一定要看自己的社會保險是否有落繳,如有落繳情況,您的原單位應把各種社保保險一併補繳齊全。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因此只要你能拿出前12個月的貨幣性收入證據,應該按所有的算,不行就上勞動局申請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不包含補貼和獎金等,單位沒有錯。

11樓:匿名使用者

月平均工資以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當月工資怎麼計算?按出勤天數?離職就應該算清?

12樓:屋頂落下一片雲

解除勞動合同,當月工資會按照實際出勤天數來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當月工資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3樓:答疑老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力。

3,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違法在先,例如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崗位等,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立即辭職。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寫離職申請的,勞動者是需要遵守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不會扣錢。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解除勞動

合同當月工資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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