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剋扣工資,不解除勞動合同可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2022-12-04 19:36:17 字數 5445 閱讀 3299

1樓:微風

公司剋扣工資,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剋扣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通常是解除勞動關係為前提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樓:中國勞動合同法

可以的,這個經濟補償金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注意區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土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樓:超曼**

可以,打**12333

公司隨意扣工資,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公司剋扣工資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剋扣工資,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工資」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對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的,不予支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單位因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或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已經徵繳部門審批,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5樓:華律網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其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6樓:綠水青山

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通過以下方式追討拖欠工資,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和加付賠償金。

1、去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去當地法院打官司,依法開具支付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公司惡意剋扣員工工資,後補發了,我現在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7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不可以扣工資這個理由肯定不行

既然已經補發就不存在了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剋扣工資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8樓:李起武律師

工傷醫療期間內公司不能停發工資。如果不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25%經濟補償金和50%-100%的賠償金。以及你的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可以根據你的工傷等級來確定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9樓:玄韶

可以 但你要有書面證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告知你原因及你要作的措施 如果在公司已經沒有什麼發展前途,你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剋扣工資,勞動者有權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

公司亂扣工資,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簽了合同)

11樓:風中小白雲

《勞動法》第91條規定,具體我不寫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以下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4.10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內補償。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工資標,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分部25%的經濟補償」。

12樓:逍遙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定亂扣工資,或者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三經天

《勞動法》第91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以下經濟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

4。10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內補償。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於當地工資標,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分部25%的經濟補償」。

14樓:李亞東律師

公司亂扣工資,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若在試用期內辭職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若過了試用期應提前三十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就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工資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賠償。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剋扣的工資,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後直接走人就可以。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後可以走,如果試用期過後就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工資一次性結清,公司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諮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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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支付賠償金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