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關於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2-04-02 13:23:30 字數 3413 閱讀 3275

1樓:豌豆和葡萄

按順序回答你的問題:

(1)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提出)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但是終止合同沒有這方面的硬性規定,這是因為合同終止的性質決定的,終止合同具有可預見性,(終止日期簽合同時就知道的)。

所以公司這樣做並不存在不合理之處。

(2)公司提出終止合同,你其實有兩種選擇,第一,你屬於已經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公司是不能拒絕的

第二,如果你也不想留下,那就要賠償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的,公司應向你支付補償金。具體金額視你工作年限而定,你在本公司工作1.3年。

所以公司應當額外補償你1個半月的工資。1.5倍沒錯。

參考一下《勞動合同法》條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你沒有違紀行為,公司要終止你的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沒有提取通知的,要加付乙個月平均工資為代通知金(經濟補償)。

二、因為你在公司服務時間十五個月,所以公司給你因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為乙個半月的平均工資,所以,加上代通知金,一共應支付二個半月的平均工資

3樓:賀雷波律師

你好。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此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如果你在簽訂這兩份合同前就一直在此公司工作,那麼應把合同簽訂前的工作年限也計算上。如果你就是簽訂合同時入職的,那麼1。

5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問題的。

求助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問題 15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要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和要求支付未支付的獎金。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款問題,求助.

5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山野柴胡

【本企業工齡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7樓:王現輝律師

你的工齡應該按實際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按最後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公司辭退你需要給你補償金,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按半年,六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

如果你工作9年,那個你應該得到的補償金應該是你九個月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合法噻,找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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