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與辭職有什麼區別,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2022-01-03 07:57:03 字數 5064 閱讀 2226

1樓:法律快車

合同到期離職與辭職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者辭職的,是屬於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今日看啥片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種法定條件。按照該條件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具體數額為: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要求你寫辭職報告,是為規避上述法律規定,不想給你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或者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後走人,這個時候勞動者屬於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庹逸春祭實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例外的情況】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區別就在於:

1是雙方(被僱傭者和僱傭者)同意且主動地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2是被僱傭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檔案轉出。另外還有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

假如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係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諮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係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單位言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依照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的標準予以經濟補償。

由於你在該單位工作時限較長,自己提出離職,將會蒙受較大的損失。故不建議以辭職的方式離開該單位。

5樓:東澤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勞動法立即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職業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離職就是離開現在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有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

6樓:痴狂

辭職是本人交辭職書後經單位同意的離職,是離職後的一種。而離職是離開原單位的總稱,可以是單位辭退或開除,也可以是自己提出辭職等

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員工自己的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或員工因某種原因與另一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可以是違法的也可以是合法解除。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鬥士網王克運律師為你解答:解除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違法解除,辭職是員工主動辭職。

解除合同,辭職和辭退的區別?求解

9樓:華律網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

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3、適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於所有合同。

10樓:教育知識問題解答

解除合同,辭職和辭退的具體區別如下:

1、離開單位的形式不同

辭職就是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解除合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2、情況不同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退一般是指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解除合同的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3、型別不同

辭職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辭退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解除合同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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