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5年了,按公司規定兩張書面警告可以辭退,現在我第

2021-03-22 00:32:37 字數 5333 閱讀 8428

1樓:匿名使用者

你5年沒有簽合同,可以賠償幾萬,

雙倍工資是從2023年2月開始計算,到2023年12月,或者2023年1月,到現在。

經濟補償金從你入職的那一天計算,5年,是5個月的平均工資總之,你現在補簽合同,就等於損失了幾萬。還有公司要給你補交5年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2樓:張勇律師

算你上班,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想辭退我,故意找問題給警告,想多次書面警告後辭退,不給賠償,我該怎麼做?

3樓:匿名使用者

1把之前的工作資料收集整理好,跳槽到同業公司。

2和用人單位死磕到底。

從描述中看用人單位想用勞動合同法39條第二條當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辭退你,因此凡是要求你簽字的任何檢討書,公開批評的東西,通通不能簽字。一旦簽了,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對方就有可以申述的理由。

4樓:星星的貓咪

你好勞動法規定不允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有合同的情況下開除員工,即使找你問題,故意警告你,他都不得隨便單方面辭退你,或者的話他就違法勞動法規定,到時候你把開除通知書和用人單位的蓋章拿著可以去勞動局去告他,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你的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工作時候一定要小心,不要給人事部鑽了空子,工作時盡量不要放錯

6樓:風光的二哥

公司已經屬於嚴重違法,公司的規定是無效的不用擔心,可以看下這個公司不能任意以員工能力不足解除合同

我們被公司辭退.理由是我們連續累計三張書面警告.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以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我手上就有乙個案子跟你情況類似,代表員工打贏了

我在外資廠裡工作接近六年,到今年3月份累計收到3份書面警告信,按照公司規定可以辭退我

8樓:

一般來說,員工手冊規定的是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與法律沒有衝突,是有法律效力的。

公司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能當做解雇、不給予補償金的理由。

9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公司可以辭退你,拖一點點時間,那都沒有太大問題。補償談不上。

但是這個前提是,你真的收到公司的警告信,同時該 警告信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要不然你同樣可以獲得賠償。

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被辭退沒有賠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你這類情形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公司辭退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式制定的制度規定了,書面3次警告算一次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那麼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且經徵求工會意見,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反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nainai奈奈

可以對你進行書面警告,但是具體到是否能夠辭退你,還要看你們公司員工手冊和相關規定是怎麼表示的,如果公司有相關方面的規定並可以舉證你知道這些規定,那麼就不支付你經濟不成今,建議你看看是否和經理有什麼誤會,按說一點小事不至於這樣!可以解開誤會最好,但是如果是一點小事,你的上司就以解聘你作為要挾,那麼他也不是乙個有氣量的領導,會阻礙你的發展,離開這樣的公司也沒什麼可惜的!建議你以後和僅限工作關係的上司或同事不要開不合適的玩笑!

13樓:誠信為本信為先

沒有理由無條件開除!可以獲得賠償!工作九年可以獲得9個月的賠償,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今天突然收到公司發的簡訊給我說:由於我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決定於你解除勞動關係。、

14樓:己非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內(一)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簽過的一張書面警告對你不利,但既然是警告,也不足以解除勞動關係,顯然是這家企業不想要你了,我覺得你還有拿到補償的可能性,你需要蒐集對你有利的證據,看開除你到底是什麼原因,並且了解公司的規則制度。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僅僅是處以

警告之類的處罰,那麼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專能作為辭退、開屬除的理由。

而且,公司是否有這麼的制度?你是否學習過,並簽署了你的名字,這很重要。如果你根本就沒有學習過,那這個制度對你來說就是不成立的。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那麼公司屬於違法辭退。

你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和未提前乙個月通知你的工資。

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公司不同意就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公司拿不出因為你犯錯誤造成公司損失的證據,你可以要回扣你的工資,並要求剋扣工資的賠償金。

建議學習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我工齡5年,今年由於遲到兩次公司給我乙個書面警告,又有一次早退5個小時,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能賠償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重大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勞動合同而不給予經濟補償金, 早退5個小時,可以記為曠工了吧,不過曠工一次應該還沒到那麼嚴重的程度

我在公司幹了5年,公司按無法勝任工作辭退我,已經填寫辭退通知,工作交接已經完成,但公司不給補償,怎麼

17樓:上海l律師

1、當然可以申請仲裁,你已經填過辭退通知了,工作也交接完成了,你和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不安排你工作,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提供勞動條件,收集相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19樓:長沙金龍律師

可以,建議請律師來處理更好。

我在公司裡工作快六年了,但因工作時不小心做錯了事,在這六年內累計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公司規定如有... 30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

況,作答如下: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你的三次過錯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於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

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因此,你可申請勞動仲裁,對用人單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二、如果不符合或經勞動仲裁認定不符合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或發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工作快6年)6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是呀,確實不公平,應該找個律師問問。拿著合同去工會問問,或許能找到答案。

22樓:西城小戲

你的問題犯在理性事件上 理由卻在感性上。 看律師水平自求多福吧

我在公司做了快5年了,去年公司才幫我買社保,前面三年沒買,能去勞動局投訴嗎?結果會怎麼樣的

這個你剛進公司難道不談好的嗎,過了五年才想起來。我也一樣啊.真的可以去告她嗎 上班三年,公司才給我買社保,以前的三年能補上嗎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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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異地搬遷屬於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情況,...

我在公司做了4年半每月五千現在公司說不要我做了,只賠我兩個月工資合同到明年。合理嗎

一 合同還未到期,單位違約的,那麼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賠償,就是雙倍賠償補償金。二 對於工資問題,補償金不是根據合同約定的工資,而是根據上年度的平均工資計算的,所以合同上寫的並不影響你的求償金額。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