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用人單位規章制定違法,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但是應當注意收集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凱配讓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盯局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賣塵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可樂
可以要加班的補償,到當地勞動仲裁院申請索要加班的工資。
公司上班1個月工時接近400小時離職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3樓:雨天抱你
談起離職原因真是比較敏感,離職的原因主要分為自身或是企業兩種。自身的原因還好說,基本都是因為家庭指芹皮或是個人擇業的因素,比如搬家了後選擇就近的上班地點、家裡需要自己不得不放棄就業等原因;如果是企業的因素那就不好說出口了,出於這種原因的基本都是對現在公司的待遇、工作環境、發展前景等的不滿,或是找到比現有職務更有吸引力的就業崗位。
至於找到工作沒有這個問題,我認為也是要一分為二來。向同事吐露自己是否已經找到新的工作我認為無關痛癢,但是新工作的具體情況還是要視情況而言,不能一概而論。
就像職場小李一樣,自己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但是公司老總很不願意小李離開,多次挽留都無法讓小李留下來。然而小李其實早就找好新的工作,對方公司給的待遇各方面都比較有吸引力,同辦公室的小張就向小李打聽,結果小李沒有多想就把情況都告訴小張。小張知道後便跟周圍幾個要好的同事都說了,結果大家組織集體向公司老總申請要求漲工資,搞到公司老總火冒三丈。
最後小李走後,公司連離職報告都首毀不唯差給小李,讓小李被動不已,因為在新公司遲遲都未能交齊入職資料,一直都處於試用期。
像小李這樣的直腸子,在職場上對於一些比較敏感的話題說話沒有考慮周全,沒想到事態後續發展的趨勢會讓自己處於這麼被動和為難的地步,所以我們處理這些事情時要時刻保持敏感的態度。
我每天工作十小時,如果辭職公司應該怎樣賠償
4樓:
摘要。每天工作十小時,如果一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那麼超出的部分公司是要付加班工資的。如果是公司辭退,一般是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沒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還需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我每天工作十小時,如果辭職公司應該怎樣賠償。
您好,請您耐心等待幾分鐘,正在整理,馬上就為您解答。
每天工作十小時,如果一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那麼超出的部分公司是要付加班工資的。如果是公司辭退,一般是在公司則輪納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桐亂作為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還需要支付乙個月孫沒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我每天工作十小時,如果辭職公司應該怎樣賠償
5樓:水6元
你每天工作10小時。其中8小時之後的2小時,是你自己個人義務上班?還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你自己同意或者預設上班?
你這些都沒有細說,沒法判斷如果你提出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你講講看。
6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會按照加班工資計算發給您。
我在一家企業幹了十八年自己辭職有補償金嗎?沒有星期天每星期工作70小時工資不加倍
7樓:不存在的爵爺
自己辭職沒有的,除非你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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