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導購與廠家簽訂的工作合同,超市方面有權辭退導購嗎?

2025-04-27 16:50:03 字數 3196 閱讀 4529

1樓:愛運動的胖周

所說辭退,勞動合同法上就是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彼此有勞務關係是消除的前提條件。導購員與廠方簽訂合同,廠方有資質解除勞動關係,別的所有企業都不符合條件。

廠方分配自身的員工在超市工作,僅僅該員工工作中位置在超市。員工跟超市中間不會有勞動合同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聯,超市自然並沒有資質辭退該員工。

可是,終究該員工是在用人單位之外的別的企業工作,其言談舉止也許會危害超市的品牌形象這些,假如的確對超市導致不良危害,超市可以依據與廠方的承諾,向廠方明確提出拆換導購員。我不相信愛情。是公司在勞動者有過失的情形下,不必提早30天通告,而立刻辭退員工的個人行為。

根據在我國勞動法。

規定,過錯性辭退關鍵有下列情況: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比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對用人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是公司在辭退員工時,依照法律法規。

的要求提早30天通告員工或付款替代通告金的方法辭退員工的個人行為。關鍵有下列情況:勞動者生病或非因工受傷,診療到期後,不可以擔任原工作也不可以從業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中;勞動者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晌亂培訓或是調整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

工作合同生效時,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鋒謹銀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彼此商議不可以就變動勞動合同書達成共識的。

超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標準來辭退員工,法律法規上也確立了相關的方法和方式,假如對有關情形的解決不清楚的,可以資詢勞動仲裁。

管理方法單位,銀宴並根據有關賠付的規範來需要賠付,超市也應該遵循有關法律法規來完成解決。若用人單位明確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辭退員工,則用人單位按工作年限。

付款經濟補償。

若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員工,則用人單位是違反規定的,理應按經濟補償的規範付款兩倍賠償費。若因勞動者存有勞動法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違反規定情況,則沒賠償費。

2樓:無能為力大蒜

這個超市是沒有權利的,因為超市只能算是一種勞務派遣,真正的合同是需要由廠家取消的。

3樓:簡簡單單百事通

超市方面是沒有權利辭退導購的,因為這個導購和超市並沒有簽訂合同,所以這個超市也沒有權利管這個導購。

4樓:千萬

超市方面也有權辭退導購冊租,因為導購是在超市內工作,如果山襲導購違反了超市的規章制度,給超市帶來了負面影響州唯兆,辭退也是有據可依的。

超市解僱廠方導購有賠償嗎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譁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亂拍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賀禪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超市無故辭退我..已簽署勞動合同..

6樓:網友

勞動合同雙方簽字後,甲方必須將其中乙份交給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乙份交給乙方持有的,視有尚未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不得以已簽訂合同為由對抗乙方的主張,並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你的情況可以獲得2月零20天的工資。

7樓:李永輝

您好,首先,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交勞動合同。這個是法律規定。

其次,單位應當繳納保險,試用期也應當,這個是法律規定。

最後,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賠償。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需要舉證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

8樓:有一種美叫簡潔

別理他,自己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做。他能把你怎麼樣?他有本事他就不要付工資。他讓你不去上班,那你就每天去打個卡就走人。讓他們來找你,要陳注氣。

9樓:網友

補你乙個半月工資給你就算合法了。

如不補,則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吧。

10樓:迂迴劍

別麻煩了 直接去勞動局。

超市導購廠裡要辭退合同未到期怎麼賠償

11樓:網友

1、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需要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 通知金。

2、如果員工不同意,企業因此辭退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按在該企業的工齡計算,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計個月,滿半年不滿1年計算1各月。如果08年8曰入職,10年6月辭退的,賠償金的標準=2*2=4個月工資。

3、如果10年8月終止勞動合同,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1年1個月。

4、工資的標準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應發、稅前工資。

在超市上班簽了合同,合同還沒到期超市,辭退員工,要賠償嗎

12樓:高敬傳

法律分析:賠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慧臘攜照法律上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前伏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等等。

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局返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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