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具備法律效應嗎?蓋有單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私人章

2022-01-03 10:02:06 字數 3628 閱讀 5534

1樓:世紀方舟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應該由縣級人民**作出,至於單位是否有拆遷主體資格及簽訂合同主體的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所以效力問題目前無法準確分析。

2樓:

有法律效力,合同屬民事,只要雙方合意就具有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前提是合同裡沒有違法的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內容合法 雙方共同意願同意籤 合同就成立 具備法律效力

5樓:濯馳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0第四條0市、縣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00市、縣級人民**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0第二十五條0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可以看出,根據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拆遷主體應該是**,籤協議的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因此你說的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不過要是單位集資房的,還要看具體情況。

6樓:匿名使用者

這需要看具體合同內容及相關情況

縱橫法律網-江蘇鐘吾律師事務所-李釗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蓋公章,有無法律依據?

7樓: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蓋人事專用章是有法律效應的,不一定非要蓋公司公章。

一般都是蓋單位人事章的,並具有法律效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要入離職員工檔案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拿著這個去社保中心,申請失業救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法律對違約方採取的強制制裁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對於買賣合同的違約方,你公司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人民網•無法定理由辭退員工,單位須支付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是公司提出給勞動者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失業金等。解除協議上面需要單位和個人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

縱橫法律網-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常連芝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一般使用人事部門的專用章即可,要求公章是因為有很多單位較小,沒有人事部門,當然也沒有人事部門的專用章。你們集團公司較大,有人事部門就用人事部門的專用章,完全沒有問題。

希望可以幫到你!

10樓:伊流

勞動部門對於企業提交的退工通知單上有明確要求。

但,如果僅僅是用於證明員工與企業勞動關係解除的其他證明資料,人事部門的印章也可以。

如,公司不同意提供,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諮詢下勞人局,蓋勞動合同專用章行不。

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國有)蓋公章了,但是沒有法人簽字或蓋章,合同生效嗎?

12樓:維權律師

如果沒有其他效力瑕疵,合同已經生效。其實法人指的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公司蓋章就可以了,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13樓:陳清旭律師

《勞動合同法》16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很清楚,簽字和蓋章是二者有其一即可的關係。勞動合同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公章比法人代表私章更具法律效應,因此你說的這份勞動合同有效。

請問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蓋人事專用章有法律效應嗎?是否一定要蓋公司公章?

14樓:鄧顯峰律師

有效,人事專用章可以證明單位的解除行為。

15樓:西柏林的資料庫

一般都是蓋單位人事章的,並具有法律效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要入離職員工檔案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拿著這個去社保中心,申請失業救助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能證明公司有這個印章,且解除勞動通知書都使用這個印章,則一般在勞動關係、勞動糾紛這個層面上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其他法律檔案,例如簽訂合同就沒有效力。

17樓:韓飛律師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蓋人事專用章是有法律效應的,不一定非要蓋公司公章。

一般都是蓋單位人事章的,並具有法律效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要入離職員工檔案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拿著這個去社保中心,申請失業救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請問單位與員工已簽訂勞動合同,但一直沒有把相方已簽字蓋章的合同給員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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