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對勞動法比較了解的朋友進,想請了解勞動法相關的朋友幫幫忙!!!

2022-08-14 04:56:57 字數 5076 閱讀 8933

1樓:衛理士說法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內,你有權無理由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辭職,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合同終止後,你有權選擇不續簽合同,立刻離開公司,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現在你同意在合同終止後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並且沒有續簽合同,你可以要求按照原合同約定領取工資報酬,享受五險一金待遇。當然,你也可以無理由拒絕公司的要求,在結算完工資報酬辦完離職手續後立刻離開公司,去完成你的個人規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至於怎麼樣才能更好地維護你的個人權益,就本案來說,很簡單,勇於拒絕。

2樓:112333束脩

你第乙份合同已經到期,那麼老闆有在合同到期之前的30個工作日和你續簽合同嗎?

如果沒有,你可以提供勞動事實的證據,並以公司「不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為由,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的六月份和七月份的雙倍工資。

如果你們有續簽合同,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的形式上交申請,到期自動生效。不存在領導批不批的問題,提交申請是表示你通知到位。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用工合同到5月底到期 如果沒有續簽公司屬於非法用工 可以告它的

如果續簽 提前乙個月交辭職報告 自己錄影確定有證據你是提前乙個月交的辭職報告 他們拒絕也沒關係 到時候就走 如果他們找藉口不發你工資 勞動仲裁 你有錄影證明你提前交的辭職報告 公司肯定要輸

話說打工是為個人利益去的 為什麼要把公司利益強加在個人身上 你按程式走就可以了

4樓: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通知,無需經過單位同意,建議書面提出,到期後可離崗,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單位承擔

5樓:你知我誰

公司沒權力要求你做到什麼時候,你提前30天書面申請離職,屆時直接走人,公司是不敢怎樣的。你雖然合同到期但是你跟公司之間是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必須按流程離職。自己做好自己,不要讓別人抓住把柄

6樓:欲郎

如果觸及了勞動糾紛是可以去當地的社會資源和人力保障局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準備好充分的證據是可以挽回和索要工錢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雙方互無義務,可以直接就走,用人單位應該給辦理檔案及社保轉移手續,給開終止合同證明。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

8樓:霜庚

這不是勞動法問題,這是職場人際關係問題。建議你去詢問專員說處理方法吧。

9樓:草地男獸

這個你可以直接走人,不用提前乙個月通知老闆,老闆也沒扣你工資,最多是不是扣方案了,啥都沒有的話,提出辭職報告,直接走人,但是去下個公司要離職證明,這個麻煩,

10樓:

去勞動局舉報他。叫勞動局裁判。

11樓:諾言

你好,一、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等等情況,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 法律依據: 1)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

1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勞動局問吧,一般這樣老闆就嚇到給錢了

想請了解勞動法相關的朋友幫幫忙!!!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經濟補償金樓上已經回答了,我答一下養老保險的問題。

1、養老保險的法律依據。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23年***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推廣,但那只是個綱領性檔案,***並沒有制定有關行政法規。你說的2023年的檔案我猜應該是指2023年7月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規定》,這個檔案你可以在網路上很容易地找到。

需要注意的是,在***的號召下,各地紛紛制定了自己的養老保險地方法規,建議你搜尋一下你本地的地方法規,很重要。

2、社會保險不作為勞動爭議受理,你應該向當地**主管部門(例如社保局)循行政途徑解決。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是勞動仲裁加勞動訴訟,社會保險問題究竟能否按勞動爭議處理,各地勞動仲裁委和法院有不同理解,但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統一了意見,其思路是:交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但其義務是向社會保險機構交錢而不是直接向員工交錢,因此,企業不交社保,應由社保機構處理,而不是由員工提起勞動爭議。

我所在的城市就是這樣處理的。補充一點,最高院的解釋(二)並未直接規定企業欠交社保法院不受理,不排除你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和法院有不同理解。

14樓:駝絨色特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5樓:大眾奧迪**表

最好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問!

求了解勞動法或者人事方面的人來教我幾個問題

1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歸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負責,同樣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公司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不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可以通過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的方式予以解決。

2、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續簽(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除外)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情況,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由於這項規定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因此經濟補償的計算時間從2023年開始;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沒有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未滿,公司就是不想要這個人了,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公司在掌握有勞動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開除一說),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並不掌握勞動者的違法違紀情況,僅是因為不想要了就無理由的辭退,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17樓:簡簡單單

第乙個問題:法律要求每個用人單位,都應該給勞動者參加保險的,至於住房公積金,好像就事業單位和**機關才有的,企業也有一些有,有些沒有的,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的,但是對社保就有強制性規定的。實際上很多企業不給員工交保險的,要看當地執行力度。

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到的,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的,每年支付乙個月,但是2023年以前的不計算入內。如果是員工不想續簽的話,不用支付補償金。

第三個問題:勞動合同期內,如果用人單位不要這個員工,也就是解除動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再按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全部工齡都要計算入內的),另外,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金要支付二倍的。

18樓:祝_律師

1、五險一金中,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是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公司可交可不交。

2、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1\住房公積金法律並沒有強制;

2\公司不簽有補償,勞動者不簽沒有補償.

3\勞動期未滿開除是有賠償的

縱橫法律網 楊豔國律師

懂勞動法的進,懂勞動法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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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勞動法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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