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新修改的《勞動法》裡是否有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是多久,勞動合同是否只有單位單方乙份的嗎?殘疾

2022-09-03 11:36:41 字數 5513 閱讀 5340

1樓:

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直接相關,最高6個月,一年至三年以下的2個月。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單位須交給勞動者乙份,否則違法。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殘疾人可以找當地的民政部門解決就業。

2樓:

1 試用期要看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詳見勞動合同法第19條

2 勞動合同是雙方行為,單位、勞動者各乙份。若單位不給,可請勞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3 殘疾人就業問題可向當地殘聯諮詢和尋求幫助。

3樓:祝_律師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樓:海警

殘疾人的工作問題由民政局統一安排工作。

勞動者的試用期根據合同的年限決定,一年的乙個月,三年的兩個月。

勞動合同是單位和本人各自保管乙份。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試用期跟勞動合同期限期限長短有關

勞動合同,不允許單位一方擬定,必須有勞動者簽訂,否則構成侵權

殘疾人國家有技能培訓,但。。。額,有些事情不好說

6樓:

建議你還是去當地的 社會福利中心或者民政局,實在不行去殘聯看看,求當地老闆不如去**看看說不定有你合適的崗位,最起碼可以讓當地部門知道你的困難以尋求後期的幫助。試用期建議諮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靠譜點。

新《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的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只要有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樓:天琴天譴

沒有規定,但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從頭再來的未來

試用期沒有規定一定要籤勞動合同,但是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乙個月內30天之前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

10樓:己非己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在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的員工,試用期至少乙個月,所以肯定得簽合同,如果單位不簽,就違法了!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內要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所以試用期內也是要繳納社會的,未繳納的,也違法!很多單位說試用期內不交保險,轉正了才繳納,嚴重違法!!!

以上請參考!

11樓:

簽訂勞動合同與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乙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從其入職滿乙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試用期吧並不是勞動合同期限的必備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可以約定沒有試用期,有的單位可以約定半個月試用期或者其它期限。而通常一年及以上至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而三年期及以上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所以那試用期來衡量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正確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作即視為建立勞動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新舊勞動法,試用期都得簽合同的

《勞動法》裡是否有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最長為多久?謝謝!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只能和勞動者簽訂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5樓:

非公務員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公務員試用期不超過一年。

16樓:

《勞動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現在新勞動法中規定員工試用期為多久?用人單位有理由延長試用期嗎?

17樓:命題基本規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

18樓:丫丫心上秋

有啊 ,你試用期不合格的話他們就可以延長試用期.

19樓:張富國

1-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根據員工表現,來確定是否延長使用。

現在勞動法裡,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是多久?最新的,2023年的。謝謝指教!

20樓:過客

《勞動合bai同法》

第十九條du 勞動合同期限zhi三個月以上不dao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內超過乙個月容;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最少是籤幾年?

21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勞動法並未明文規定,通常,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2樓:佳爺說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簽訂的最低期限做出規定, 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有關,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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