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仲裁的程式?謝謝,勞動仲裁程式

2022-04-09 05:34:01 字數 5193 閱讀 8181

1樓:山野柴胡

【勞動爭議仲裁 程式 期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木頭冠

1.當事人申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訴時效似有多重規定,見後面。

2、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組成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於**的四日前,將**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案件審理/仲裁

(1)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2)先行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3)裁決:

進行仲裁應充分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進行庭審調查;最後作出仲裁決定。仲裁庭的裁決,一般只對爭議標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對屬於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標的可另行向當事人提出仲裁建議。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5.結案與履行/效力

(1)結案: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處理條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程式

3樓:華律網

1、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及申請執行需要的其他材料。2、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4樓:醉意撩人殤

勞動仲裁基本程式:

1、 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包括:

1、快捷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願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2、專業性強

參加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有利於提高仲裁辦案質量。但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

(五)啟動鑑定程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5樓:小魚教育

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

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

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6樓: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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