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勞動仲裁區別,仲裁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2022-01-15 19:19:10 字數 5837 閱讀 3067

1樓:法律快車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乙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在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爭議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

①先行調解原則;

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中所講的仲裁,是指「民商事仲裁」而第二章中的是「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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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區別有:

①解決爭議範圍不同。民商事仲裁在於解決經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則在於解決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開除、除名、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糾紛。

②適用法律不同。民商事仲裁主要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與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勞動仲裁主要適用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主的與勞動權利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案。

勞動法規有政策性強的特點。

③解決機構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區劃命名的仲裁委員會解決,只有直轄市、省會、設區的市才設立仲裁委員會,各地仲裁委員會相互沒有隸屬關係。勞動仲裁由隸屬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各級勞動部門都有自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且上下級之間有業務指導關係。

④級別管轄不同。民商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只要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由某仲裁委員會解決,該仲裁委員會就取得管轄權,並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管轄。而勞動仲裁首先按企業的級別性質劃分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然後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級別劃分管轄的人民法院,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一律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⑤裁決的效力不同。民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後,任何一方不服,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先裁後審的制度。

3樓:解路龍濱海

一、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包括: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公正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經濟仲裁至少可以適用於以下兩個領域: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2023年以來,我國**也在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仲裁委員會(現稱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和海關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對外**和遠洋運輸中產生的一切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仲裁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係(或簽合同或未籤)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而仲裁委員會是乙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發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起。

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於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糾紛處理程式,對於二者的差異,應有乙個明確的了解。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乙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在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爭議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

①先行調解原則;

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程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3.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

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4.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5.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

6.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勞動局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仲裁就是在職工與企業事實上已形成了勞動關係(或簽合同或未籤)的前提下,主要是解決個人和單位的勞資糾紛等問題。依照《勞動法》和***下發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仲裁委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而仲裁委員會是乙個帶有民間性質的機構,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發起條件也不一樣,勞動仲裁由法律規定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而經濟仲裁只能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才能發起。

仲裁結果也不一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經濟仲裁則屬於一裁終局,不能在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與一般民事爭議仲裁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糾紛處理程式,對於二者的差異,應有乙個明確的了解。

(一)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乙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在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爭議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四)在仲裁的申請方面,勞動仲裁的申請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議,或是爭議發生後達成仲裁的書面協議為條件;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五)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終局,對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1.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

①先行調解原則;

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程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並送達後,仲裁程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後,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3.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複雜需延期的,報批後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

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

4.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5.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

6.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勞動仲裁部門的調解和仲裁有什麼區別有什麼程式

1 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 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 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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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賠償問題,勞動仲裁賠償問題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 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