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和辭退有什麼區別,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2022-03-19 17:09:19 字數 5472 閱讀 8757

1樓:我就是我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離職和辭退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辭退是的那位單方面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係,是屬於離職中的一種。單位辭退員工根據原因的不同可能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言值老師

回答你好,第一種是被辭退,第二種是主動離職。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行為。

申請辭職與自動離職對於勞動者個人權益的影響是有差別的,關於辭職與離職的區別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辭職與離職的區別

1、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如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求;

(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可分為兩種情況: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3、申請辭職與自動離職對於勞動者個人權益而言是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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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真的冷月荒城

離職是職工向單位主動提出辭職或不告而別;辭退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僱傭關係。相對而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提出,期滿則自動生效;辭退則要單位提供證據、說明理由,否則或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和辭退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辭職就是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辭退就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6樓:找法網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主要如下:

1、提出的主體不同: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告知離職,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離職;

辭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有過錯時或者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提前告知勞動者辭退勞動者。

2、補償方式不同:

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辭退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中顧法律網

一位叫胡解的讀者來阿華接待室諮詢說:我現在就職於一家合資企業,已成為該公司的骨幹,並正在就職讀一所名校的mba。由於全球性經濟不景氣,該公司現決定進行大幅度裁員,號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並給與補償。

我考慮自身條件和公司的發展前景,自信可以再找乙份理想工作,於是雖經公司再三挽留還是決定辭職。辭職後我想先休息兩三個月再找工作。以調整精神狀態投入新的工作,在此期間,我的檔案會被作為下崗人員存放到所屬街道,並享受失業救濟金(當然我沒有必要去領取)。

如果我有過這樣短暫的、人為的失業經歷,會不會對我今後應聘新公司造成影響?或者我應該立即應聘新的工作,避免作為下崗人員將檔案存放到街道?阿華解答:

在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就您的問題中的兩個法律問題作出說明:一是用人單位裁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授意下能否主動辭職;二是勞動者辭職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和失業救濟金。據了解,時下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

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並不知道一旦形成這樣的「白紙黑字」,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

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

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因此,當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 在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還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

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援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被過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並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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