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和自己交辭職信的區別,公司想辭退我但讓我自己寫辭職申請

2022-01-05 02:51:40 字數 6896 閱讀 2163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退和自己交辭職信的最大區別在於二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1、公司辭退的,屬於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不符合法定條件而辭退職工的,屬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2、職工自己交辭職信的,屬於行使職工代表的辭職權,但解除勞動關係後,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樓上的說的不對。所謂的什麼在勞動手冊記錄,這都什麼年頭了,我不知道國企和公務員是不是這樣,但是企業沒有這種說法。差別就是補償問題,應該是補償乙個月的工資的,至於你看到的三個月,可能是人家和公司協商的,還有的是補償合同剩餘月份的,但是肯定是乙個月的。

不怕你笑話,我剛畢業參加工作的時候,就遇到這種情況,當時讓我自己辭職,我怎麼也不明白,於是反覆諮詢,後來選擇讓他們辭退,然後開證明,我拿著證明和我近期的考勤記錄,直接去勞動仲裁了。我也知道這樣肯定不能幹下去了,但是就不能讓他們好過,就想折騰一下。因為說實話《勞動法》真正應用到勞動者的保護太少了。

根本微不足道,企業永遠是大頭。

最後公司補償我合同期內的工資。

之後找工作也很順利,沒有障礙。如果有障礙,我知道有類似事情,就是這些企業領導之間互通的原因,那就是他們人格的問題。

是金子**都發光,加油吧。提高自己。

檔案公司人事是沒有權利拆開的。檔案掉來掉去都是人才中心,除非你公司有勞資科可以保管檔案。

自信點,很多權益自己要維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那個廣告公司是正規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所有事情都按照勞動法辦事的話,就等著公司辭退你好了,人事找你談話讓你自己辭職是因為勞動法有規定工作滿一年被辭退是有乙個月的補償金的,你們公司的人事讓你自己辭職估計是是想省下一筆補償金,前提是你們公司真的會按勞動法辦事,真的會給你乙個月工資的補償,如果不是很正規的公司,沒簽合同,那你自己辭職和被公司辭退都沒多大的區別,別聽那個人事胡扯,他以為他是公安局的啊,隨便就能在檔案裡寫不良紀錄啊,你也不用太在意,現在這年頭不是你辭退他就是他辭退你,誰也沒想過做一行做一輩子

4樓:建心鑲

如果你們簽了勞動合同,公司如果辭你的話肯定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公司想讓你自己提出辭職,其實如果工作確實不適合自己,還真不如提出辭職。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選擇公司辭職,並且公司要出具"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其內容你必須看明白再簽字,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要簽字,要求勞動仲裁.

1.公司辭你,會有補償金,工齡每滿一年就有乙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如工齡3年,公司要給你3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還有就是可以領失業保險,而如果個人辭職就不會有的,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2.公司沒有權利在你檔案裡亂寫的,更沒有什麼所謂的勞動手冊,你把"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弄好,就ok了

可以看出,公司在和你們耍花招呢,以逃脫法律的監管,裁員20%必須到勞動備案,並說明理由,所以公司嚇唬你們,想讓你們自己辭職,而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作出你們自願辭職的假象,明白了麼!!!

6樓:在太平湖準備燭光晚餐的歐亞狼

我個人認為

辭退是公司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工作,才辭退的

你辭職是因為你不滿意公司的條件,或是你的能力比較強,認為這個公司沒有發展前途才走人,另找高就

7樓:雲裳_紫紫

主要看過錯方是誰,要是是你的話,公司有權利辭退,但是要給補償金。

要是自己辭職的話,就沒有了。不過不會在你檔案記錄

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自己辭職,公司辭退會給你的記錄上記下乙個不良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說就是:

公司炒你魷魚或你炒公司魷魚。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公司想辭退我但讓我自己寫辭職申請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寫辭職申請書辭職就不能算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單位出具辭退書或者辭退協議的。不應由員工寫辭職申請。

拓展回答:

辭職和離職的區別:

辭職申請往往是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通常需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3天,用人單位無過錯。

離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和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往往會在其中要求補償金或補繳社保等,部分企業對於兩者未嚴格要求。

辭職申請是一般的說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律用語。

11樓:如夢水雲間

非本人真實自願,不能寫,就等著讓公司辭退,索要補償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 協商與辭職報告

12樓:韓飛律師

公司辭退員工,與員工協商一致的,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支付半個月工資。

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後,勞動者可以寫辭職報告。不過協議內需要把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寫清楚,並且約定好支付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能寫。寫了就存在你所說的風險。

你要求公司郵具乙個解除合同協議書。寫明是公司要辭退你,並賠償乙個月工資。

如果你是老員工,或者他們辭退你的理由有違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那公司也會擔心法律問題。

所以最好把協議寫明來。

自己辭職與被公司辭退的區別?

14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15樓:夏日絕

1、因個人原因自己主動辭職的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者賠償。

2、公司辭退:要根據具體情形區分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補償或賠償。

3、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若是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的,那麼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16樓:開心鯊魚仔

辭職的主動權是勞動者,辭退的主動權是企業,員工不得要求企業辭退自己。企業就算協商一致辭退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7樓:

公司辭退員工要給辦理失業保險,可以領失業保險金的,而主動辭職則可以不給辦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一般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金。

單位辭退一般都是有經濟補償金的,違法的話還會有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異水浮靈

首先,辭退是因為公司方面主動,終止個人的工作,按照當初合同的工作時間,如果沒有滿期則需要支付個人賠償金,比如說乙個人簽了兩年合同,結果一年就辭退了,公司需要和個人協商補償金問題。

其次,辭職是個人主動問題,由於個人工作辭職面臨工作崗位缺失,對於企業來說會大大的降低工作效率以及在工作職能上的脫節,所以勞動法中為了保護企業利益要求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給企業重新尋找員工的時間,也是打了乙個工作交接的時間差,在這段時間裡,個人的工資和保險都是正常發的,因為屬於勞動範疇中的。

20樓:來自三爪侖鼻若懸膽 的月亮

我被公司解除合同,要去辦離職手續?

為什麼公司要辭退我卻要我自己寫辭職報告呢。?

21樓:匿名使用者

一、店長這樣做從法律層面上講沒什麼不合法,理由如下: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23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問題

1、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你的店長找你談話說你「什麼什麼方面做的不好啊,什麼什麼方面不夠啊」,如果屬實,就已經證明你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2、錯就是錯,不好就是不好,不足就是不足。「每個人身上都可能出現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員工都有的毛病」並不能作為你「做的不好、做的不夠」的藉口和理由;

3、規章制度是規章制度,經濟損失是經濟損失。幸虧你的這些毛病「沒給店裡帶來過損失」,否則,你還要賠償損失。

三、關於「開除我不好聽讓我自己寫辭職報告」的問題

1、因為你的「銷售很好」,所以不開除你而只是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一來是給你一點面子,二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2、做好辭退工作,一是辭退前要公正,二是辭退時要公開,三是辭退後要熱情。根據你反應的情況,店長基本做到了「寬以待人」。

3、不管到**都要「嚴於律己」。相信經過這次辭退教訓後,你會「吃一塹長一智」,懂得很多、進步很多!

以上所述,可能太直,希望你不要「鬧心」,但對你今後的人生絕對有好處、有幫助。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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