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礦工和正常離職有什麼區別曠工有什

2021-05-04 04:52:37 字數 3335 閱讀 1757

1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屬於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正常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勞動者工齡工資作為賠償。按照一年乙個月,6個月到不滿一年按照乙個月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安裝2倍工齡工資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離職的個人原因一般為:

個人原因。

不適應公司文化。

薪酬待遇低。

缺少發展空間。

與上/下級關係不和

其他:諸如離家的距離、結婚、家人生病等等。

2樓:難免心酸乄

曠工的話會被扣工資。可能會一分錢不給你。看公司正規嗎,有合同嗎。有的話也會給你工資屬於辭退。正常辭職的話就要等乙個月。不趕時間可以等等。望採納!

3樓:女神駕到

曠工也許公司會罰款你。

需要賠償損失。

離職就什麼都沒有。

不過具體要看你的勞動合同了

4樓:來自花明樓激情四射的小葉南洋杉

曠一天,罰三天,連續曠三天算自離,自離職沒工資。隔開曠五天算自離。

5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要面臨罰款、低績效、公升職機會變少。

6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與正常離職有本質上的區別。後者是按正常程式辦理手續後離開,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比如按工齡有補償,人事檔案和社保能正常轉遷,等等。曠工就大大不同了,曠工超過一定時間,就被開除,開除--就什麼也沒有的了,假如你原來是國家幹部,開除了就不是了,如果是離職,你另找到同性質的單位,你還可以保持原來的幹部身份,人事檔案、社保對接……

7樓:碉堡大萌比

曠工被開除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正常離職一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

曠工被開除與正常離職區別:

1、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不同。曠工被開除,用人單位一般會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上寫明勞動者是由於曠工被開除的,會對勞動者找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

2、曠工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沒做好交接工作的,有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3、正常離職可能會有經濟補償,曠工沒有經濟補償。例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曠工造成的影響:

1、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嚴重可能造成生產中斷;

2、出具的離職證明上回註明由於曠工被開除,會對勞動者找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

8樓:bay丶筱優

乙個是還能做下去,乙個是不能做下去

曠工離職有什麼影響嗎 20

9樓:華律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10樓:c冉冉冉

一般在單位勞動紀律中有明文規定的曠工三天的情節,可能單位會做出以下處理方式:

1.視同自動離職

2.視同嚴重勞動違紀予以開除,並記錄在勞動關係檔案中,如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3.對於曠工期間的工資予以雙倍扣罰

1. 曠工離職你可能上了該公司黑名單,以後都不能進該公司

2. 主要影響是對今後找工作的影響,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時經過了解,發現當事人曾經曠工離職,那麼通常會拒絕再次錄取。其次,由於曠工離職,沒有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各人的社保、檔案、信貸、按揭以及其他需要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方面,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3. 曠工離職和自動離職有一定差別,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離職時,應該依法申請離職。

11樓:

曠工辭職有什麼後果,曠工的原因

12樓:崇皛晉萊

有影響,乙個企業用人首先看重的是職業道德,礦工無論什麼原因都會影響用人單位對你的印象。拒不拒錄則要看用人單位用人的鬆緊程度和崗位的性質。不能統一而論。

13樓:

如果你在機關事業單位、國企上班,這樣就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汙點將記錄你的人事檔案,你去**都有影響;如果你在民企,私企,外企這樣做問題就不大,只是扣除你的工資,自動離職是沒有工資的;其次就是你的職業操守已經打了折扣,對任何事都要對自己負責啊!小夥子。

14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者還是應該依法正常辦理離職手續,曠工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而且離職證明、社保轉移手續對勞動者今後就業很重要,勞動者即使自動離職的,也應該去原單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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