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是一樣嗎,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那個更權威

2021-03-03 21:38:46 字數 5944 閱讀 3734

1樓:深圳商務律師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或者雙方都沒有起訴的,裁決會生效,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仲裁之後有一方起訴,裁決就沒有效力了,法院會重新審理案情,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那個更權威?

2樓:安陽谷律師

工傷糾紛,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雙方都沒有起訴,裁決可以生效,並具有與人民法院判決基本相同的法律效力。據你所述,對方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法院已經立案,原來的仲裁裁決已經不能生效,需要法院審理後做出裁判,法院的裁判才是最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建議你與法院聯絡諮詢,積極應訴,以更好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樓:

現在必須先進性勞動仲裁以後才可以去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法院判決是最終判決。

勞動仲裁判決不能代替法院判決。

勞動仲裁,比較傾向弱勢群體。保護勞動者利益。

法院判決以公平,公正,為基本原則。

勞動仲裁和到法院起訴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6樓:法律快車

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的區別主要是勞動糾紛的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式,必須先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勞動仲裁是法院起訴的前提。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居中的公斷與裁決。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只有不服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在勞動糾紛的解決中是尤為重要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執行措施

1、凍結、劃撥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財產

綜上所述,現在有很多的人因為勞動關係而與單位發生了糾紛,此後想要討回公道就必須尋求國家機構的幫助,但是現在對勞動者的保護除了起訴以外還有一個前提就是仲裁,只有在仲裁結果沒有讓當事人滿意的情況下才能繼續起訴。

7樓:找法網

發生勞動糾紛,首先需要進行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提起法院訴訟的前置程式。

勞動仲裁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8樓:齊大狀

希望以下建議可以幫助你:

1、勞動仲

裁是必須要經過的程式,就是說沒有經過勞動仲裁,法院是不受理你的勞動糾紛的官司的。只有仲裁不受理或者不服仲裁決定才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2、你現在還是要先申請勞動仲裁比較好,應為不仲裁法院是不受理的,到時候還是要回來仲裁,瞎折騰,耽誤時間。勞動仲裁受理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是把工廠的相應財產扣押、凍結、封存等,保證官司贏後可以執行)。

3、另外,這樣不負責人的律師很少見的,真給我們律師丟臉。你可以到當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律管處去投訴他,或者官司打贏後要不到錢,可以到法院告律師,要求賠償損失。

4、現在有惡意拖欠工資罪,如果惡意拖欠工人工資的,情節嚴重、影響壞的可以是犯罪行為,一般情況也是違法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

5、老闆拖欠工資的行為,你只要有確實的證據(如工資欠條等),可以先就拖欠工資問題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樣可以憑支付令向老闆討要工資了,不給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

9樓:貴陽楊澤律師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司法解釋

根據2023年0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23年01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就是民事官司,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衝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你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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