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前月辭職,公司有沒有理由扣發當月工資

2022-01-06 13:53:35 字數 5503 閱讀 9000

1樓:問法網姜律師

單位不能剋扣你的工資。如果你沒有提前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了,公司可以要求索賠,但是要舉證證明。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有沒有與公司簽定合同,如果有籤,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如果一定要扣,你可以向當地勞局求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3樓:望天悠

勞動法規定,離職是要提前乙個月的,所以如果你不辦理好移交手續,公司扣發你的工資也有他們的「道理」,合不合理不說,起碼他們還不違法。但公司以此制定「如果沒按規定,公司有權扣發當月提成、獎金等。」的守則也沒有相關法律支援,所以你如果提出要補辦手續而公司還是不給你發放的話,那你可以想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提出返還工資的仲裁申請。

4樓:翠鳥愛睡蓮

按勞動合同辦,不行就諮詢勞動仲裁。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公司有沒有理由扣發當月工資? (詳細點) 10

6樓:匿名使用者

特殊情況是可以提前辭職的,工廠扣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可以先跟廠裡協商,不行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7樓:桑旻

你好:1、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不是在試用期的,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責任指的是賠償下列費用:1.

招錄費用;2.培訓費用;3.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

4、所以工廠扣發你的工資和獎金要看你們的合同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有規定,如果沒有的話,工廠的做法是有悖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合同如何約定的,有沒有違約金什麼的。

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但是提前一周辭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嗎,如果扣會扣多少,當月工資還有的發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說的公司不合法的地方程度如何:

第一、如果公司有違法的行為,你提前7天辭職公司也必須發公司。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第四、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但要注意證據和方法,不過「以進為退」也不失為乙個好辦法,只要你去勞動局告,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有違法之處,他可能就不會追究你只提前7天離職了,你也可以拿到全部工資走人。

第五、你可以提前7天離職,然後搞到乙個病假證明,休病假23天。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是去勞動局告是去勞動仲裁告,就你說的事一定能告贏,只是你好象不太懂如何去維權,怕你證據不足反被咬一口。

如果員工沒有提前乙個月報告就辭職,為何公司不能對其進行處罰,比如扣發當月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是出於對公司利益的考慮,在這乙個月裡可以就手頭上的工作進行交接,同時公司可以有比較充足的時間補招崗位空缺。如果是一般的員工,手頭上沒有可交接的工作,一般是不需要提前乙個月的,因為在你提出辭職,心思已經不在崗位上了,作為公司一方也不會再留你乙個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加了就是違法的了

但是你們完全可以拖著不批,不出離職證明

直到乙個月後

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扣發所有工資合理嗎

13樓:硨磲白珊瑚紅

政策不合理。3月就入職了,為啥5月還沒給你發過工資?這個政策是無效的,申請仲裁太麻煩,他會無限的託你,一哭二鬧三上吊去吧,相信**不如相信自己。

當然,一定要保護自己。既然現在網路推廣這麼火,你在網路上攻擊也是可以的。如果你證據保持的很完善,可以尋求沒體的幫助啊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扣除所有工資違反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可以向勞動監察求助或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論勞動者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都應按勞動者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應當對要求賠償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15樓:晴天小憨

如果當時你入職確實看到這個政策,並且已經簽字了,那就說明你已經認可這一規定。公司可以以你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以違約金的形式扣除你當月的工資,但是僅限於當月的工資,之前的工資是應該按時足額發放的,我不知道你說的全部工資是否包括之前月份的工資,如果包括,那公司就涉嫌拖欠工資的行為,這樣公司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是這樣,在你可以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公司拖欠你的工資未發的行為,那你就無需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了。

16樓:請不要背對我

擺明了是絕對的不合理撒

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真的可以扣除乙個月的工資?

17樓:法律人趙哥

法律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乙個月申請,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遵守」

18樓:

從今天開始往後算乙個月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扣工資,而且不是所以情況都要提前30天辭職,試用期內是要3天就可以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就是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19樓:新渝義

「公司說我沒有提前乙個月提出,所以要扣除我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由此看出公司只是要求你提前乙個月申請,而你自己的意思也是申請乙個月後離職。這個可能是你離職申請表達不清楚,引起公司誤解,公司以為你馬上要走。離職申請最好在正文中寫清楚離職的具體時間。

20樓:冰心亦悠

職工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乙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剋扣員工的工資, 再說要離職也沒有賠償之說, 頂多就是公司不給你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當然, 可以先同公司協商, 協商時可以說明你的觀點:如果協商不成就舉報, 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這種做法屬於無法無天.

2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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