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3-01-02 23:25:53 字數 3029 閱讀 7030

1樓:律商財智

1全部1、在沒有明確理由的前提下,單位可否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若你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理由拒絕續訂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那麼是否應有一定補償?

如果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視為違約,應當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個月工資)。

3、目前我懷孕了,按勞動法單位是必須與我續簽的,那麼這種續簽是否就必須與我簽訂無固定期?(懷孕必須籤加上連續兩年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雙重條件下)

是的,必須。

4、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申請?

只需你提出要求即可,寫個申請,寫明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交人事經理並要求簽收,拒絕簽收的,用郵寄方式(ems)給單位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

1.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單位不可以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不與我續簽勞動合同,應有一定補償。

3.必須續簽,簽訂無固定期

4.書面申請,沒有規定格式。

4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到期,勞動關係即結束。單位可以不與你續簽。

2、除你你拒絕續簽情況,單位不與你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你懷孕了,並非一定要續簽,僅是延續你的固定期限合同。知道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4、只要雙方同意繼續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無需申請。只有你要求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才需要特別提出。如果單位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你可以舉報到勞動監察大隊或通過仲裁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回答:沒有理由,單位必須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這個條件一般不成立)

問題2回答:如果單位找理由不與你續簽合同,單位要支付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給你後,才能解除合同。(這裡的工資是指上年12個月平均工資)

問題3回答:這種情況,單位必須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問題4回答:當單位提出與你續簽合同時,你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單位必須與你續簽無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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