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無固定期嗎

2022-04-02 08:44:04 字數 658 閱讀 6320

1樓:王元頁

要符合一定條件,才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合同,還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才要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

您好!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不一定是無固定期限的。謝謝閱讀!

3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請問關於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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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企業都喜歡籤固定期限的,求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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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比較大的乙個區別就是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