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約,提前月發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還有得賠償嗎

2021-07-23 21:18:18 字數 1282 閱讀 2883

1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2樓:桑中華律師

根據你的情況,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23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根據工作年限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23年1月1日起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勞博網律師

你好:1、合同到期單位提出終止,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2、如果勞動關係成立於2023年以前,經濟補償金年限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如果勞動關係成立於2023年以後,經濟補償金年限為整個勞動合同年限。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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