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辭職,是否有失業金

2022-01-06 06:56:28 字數 6667 閱讀 8382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者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的,是可領取失業金的;如果勞動者是以個人原因離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如果是本人辭職的不享受)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3樓:孫a萌

要是公司辭退你就有 你自己辭職應該就沒有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所以,若是你主動辭職的,那自然是沒有了。公司不繼續用你,就可以領取。

勞動合同到期後,離職,有沒有失業金

5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先確認工作九年是否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條件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單位無過錯,勞動者主動不續簽,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公司不肯跟你續簽的話 是能領取失業金的,而且企業也會支付賠償金的

7樓:手機使用者

您好!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以去勞動局失業金視窗進行諮詢領取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果你沒有新工作的話。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主動不續簽,不能領取失業金,只有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時,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11樓:暮雨瀟瀟

離職辦理失業金的細則注意事項

12樓:板金鑫功友

不行,失業保險要交保一年後被辭退的情況下,才有

合同到期辭職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嗎

13樓:

如果是非個人意願辭職可以領取失業金。

1、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上必須註明是非個人意願(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如果是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2、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係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14樓:芯凝果

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乙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乙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由其失業前所在的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證明應當註明失業人員的姓名、年齡等基本情況及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時間、原因等內容,並告知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哪個經辦機構提出申領申請等。

(2)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等材料,及時到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登記手續。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為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手續。

(5) 領取失業保險金。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後,失業人員按月到同乙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要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就可以。你要到街道去辦失業登記。由街道辦出證明,再到保險中心辦理,領取,不過審查條件比較嚴。失業金並不多,領取時間也有嚴格規定。

17樓:m漫漫長大

可以,但是必須在你單位為你繳納了養老保險並且你工作年滿一年

18樓:自來保

辭職了,可以能領失業保險金嗎?

19樓:心為寧碎

如果是個人辭職不可以

勞動合同到期後我單方辭職能領取失業保險嗎

20樓:小黃魚文苑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如果是本人辭職的不享受)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可獲得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體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可獲得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可獲得經濟補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可獲得經濟補償)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可獲得經濟補償)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可獲得經濟補償)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獲得經濟補償)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不是必須錄用,只是優先考慮而已)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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