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在籤勞動合同時加一句,不能勝任工作可以隨時辭退,合法嗎

2025-07-11 00:26:03 字數 4618 閱讀 2593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要求在籤勞動合同時加一句,不能勝任工作可以隨時辭退」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伏州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缺輪蔽(二)勞動桐襲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不能接受的。

2樓:杏仁茶丶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辯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世派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搜灶賀說明理由。

這幾條規定都是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原文,你看一下就明白了。你最好看一遍勞動合同法。

3樓:網友

規定是公司要求,你要自已決立定。

公司要求員工簽訂不合理的合同,如拒籤就被辭退是否合理?

4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合同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建立。

如果你認粗念為用人單位設立條件不合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協商不成的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辭退你,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合法、合情、合理。

如果你已經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辭退你時應支付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御做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巖拆困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5樓:董毅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行運無緣由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昌檔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耐帶亂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6樓:網友

估計這個情況用毀運皮人單位要承擔不利後果了。

這是因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該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像提問說悄悶的這事應該是單位偶然、臨時纖差的情況,基本不太可能在規章制度上有。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一名員工,是接受辭退安排還是繼續履行合同

7樓:冉長瀟

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態譁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您的描述,您在沒有事前通知,也沒有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 勞動合同法 的。對此,勞動者仿閉消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備知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我公司辭退一名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的正式員工(已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給其補償嗎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辭退無法勝任工作的勞動者,需要先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直接以無法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網友

辭退正式員工是需要補償的,除員工有重大違規等,但如果不想補償一般是把員工調崗或降低工資使其自動離職。

10樓:網友

要給的,勞動法傷有啊。

公司合同期內以我不勝任工作為由將我辭退,我應得到哪些補償?

11樓:深圳張勇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屬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2樓:網友

簡單明瞭的復。

制勝任工作為由提出。

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同時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1個半月的工資。

2、如果你認為單位的理由不成立,屬於違法解除合同的話,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撤銷解除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要求履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也就是個月的工資。

法條建議參考《勞動合同法》40條、46條及87條規定。我就不引述了。

13樓:

如果公司辭退你,你可以得到相當於乙個月的工資的賠償金。最好讓公司辭退你,不要造成你自己辭職。如果你自己辭職,很難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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