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處罰嗎?可以開除勞動者嗎?

2025-07-05 09:05:29 字數 5067 閱讀 5709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皮讓銷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燃遊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滑閉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樓:網友

可以,前提是要有依據。如果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可以開除。

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有哪些情形?

3樓:周業懇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的情形有這些:

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一、用人單位在怎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存在下列情況的,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蔽攜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曠工離職多長時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離職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一般超過三日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巨集畝伏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耐納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後用人單位能否開除

4樓:張驍隆

法律分析: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返巨集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指衡(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漏逗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後用人單位能否開除

5樓:錢歐陽

法律分析: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衝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空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鬥判知任的。

勞動法免於刑事處罰開除嗎

6樓:創作者

要看被免於刑事處罰的人是公職人員還是非公職人員。

1、公職人員。免於刑事處罰是確定了犯罪行為但是未予刑事處罰,不會直接開除公職。根據《公務員法》,因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予以開除公職的畝巖喊行政處罰。

2、非公職人員。能否保留職位,要看企業的規章制度棗頌是否對此做了限制,沒有限制仍然是可以繼續工作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迅野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勞動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開除嗎?

7樓:網友

勞動法》 免於刑事處罰 ,若是勞動胡伍關係中的勞動褲和或者的,一般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若是屬於公職人員的,免於刑事處罰是予以撤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棚旅)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處分,合法嗎?

8樓:匿名使用者

1、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仍然能對勞動者進行處分。不同之處在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處分的權利**,是國家行政法規的直接授權,企業可以直接援引該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處分。2、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若再對勞動者進行處分,則需要企業「依法制訂」勞動規章制度,並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有關處分的事項予以明確。

這裡強調的是「依法制訂」,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內容合法和已經向勞動者公示,那麼,企業再對員工進行處分就是違法和不當的。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4、由此可見,法律對待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原則有三:

一是訂立程式合法,二是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要符合這三項條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勞動者都應當嚴格遵守。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勞動者罰款1000元,及行政記過處分的處罰,如不服可向單位職工大會、工會、上級工會申訴。

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有什麼規定

10樓:baby無知的螞蟻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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