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包含這樣條款的勞動合同呀

2022-08-20 18:36:57 字數 636 閱讀 3222

1樓:龍圖小松

廣州梁律師:

根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關於約定服務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這三個方面有違約責任之外,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你說引用的條款是關於合同期限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樓:

什麼性質的用人單位?如果是公務員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除關於約定服務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有違約責任,其他是不可以約定的,該條款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建議你可以先照簽。

如果你實在需要這份工作,簽下來沒什麼不可以。

今後你不想幹了,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過了試用期,只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行了。不需要任何理由。

即便日後仲裁或訴訟,該合同裡約定因違反服務期而要你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是無效的。

但這並不影響該合同其他合法條款的效力。

4樓:簡簡單單

這個是不合法的,從簽定時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由企業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員工;以及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義務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違約金,除此之外,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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