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2022-11-07 20:51:43 字數 6257 閱讀 9717

1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樓:心靈守護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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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做了兩天離職工資不結合法嗎

勞動者入職兩天辭職是給工資的。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假如公司有規定:試用期沒過的自動離職的話不結算工資,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而定的,在公司的話新員工入職辦理手續的時候簽過「新員工入廠須知」, 「新員工入廠須知」包括試用期工資,離職期限等,總的來說做一兩天走了的話都不算工資的,如果要求算工資的話都是等到每月發工資的時候再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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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職時就該清算給你

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4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5樓:徐占勳律師

回答你好,有沒有籤勞動合同?

提問沒有

回答你好,自動離職是有工資的哦

自動離職有工資拿。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勞動者自離,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不發放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那壓的半個月工資還可以拿到手嗎

回答你好,是可以拿到的哦,如果公司拒絕給您退還公司的話,您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裡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裡,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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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職場達人愛五一

不享受任何工資待遇。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顧名思義,自動離職就是員工不再去公司上班,參與打卡、考勤,且連續時間長。而作為公司,自然是不會給缺勤的員工計算工資的。一般來說,公司會打**聯絡員工,員工如果繼續不上班,則視為離職。

基本上你連續乙個禮拜沒有任何理由就不去上班,曠工,公司那邊就會警覺了,但通常都不會等到乙個月。屆時公司會主動聯絡你,你只要說自己不去上班了就可以了。但如果某一天,你又去上班了,就不算自動離職,前幾天視為曠工。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有工資,無論員工以何種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員工都是存在工資的,但是員工行為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是可以以工資抵扣損失的。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9樓:找法網

員工自動離職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單獨起訴勞動者要求該勞動者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0樓: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樓:三經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決自動離職工資支付問題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4,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勞動者自動離職就沒有工資,自動離職只是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正常離職方式,如果是因個人原因離職,用人單位還是需要結算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2樓:高中生三

有的。《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拓展資料:

1、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

2、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單位應該與你結清至你離職日止的工資,如果因為你未履行提前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程式,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也可以主張向你賠償,但單位要對此負舉證責任。

3、如果你辭職的原因是企業嚴重違法,如不交社會保險、剋扣工資、強迫勞動等而辭職,完全可以隨時離職。不僅要給你工資,而且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等。一般情況下,工資應當給,如應你違法辭職導致企業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你賠償!

4、有的勞動合同規定辭職要提前一段時間通知公司,這個一般都會規定離職時工資的計算方式。如果沒有具體約定,基本上就只有基本工資可以拿了,獎金、津貼、補助什麼的就不要指望了,但是有些約定的提成工資算屬於基本工資的一部分。不論什麼理由,公司都要全額支付,就是說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工資。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那你離職行為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你的工資。不過,如果你違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例如招聘你產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違法離職給他公司造成的損失。沒造成損失的,工資應該都給你。是否造成了損失,也是單位來進行舉證。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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