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北勞動局1我在紅兵礦上上班,老闆託久工資半年了,怎麼辦

2022-09-24 18:56:50 字數 5258 閱讀 5253

1樓:七台河李陽平

一、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

二、申請勞動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申請工資支付令。

2樓:老爹終結者

2、我們總說「彈指一揮間」來形容時間過得飛快,那麼彈指一揮間到底是多久呢?據《僧祗律》上說:「二十念為一瞬,二十瞬名一彈指,二十彈指名一羅預,二十羅預名一須臾,一日一夜有三十須臾。

」照這樣計算,24小時是30須臾,那麼1須臾就是48分鐘;48分鐘是20羅預,1羅預就是2.4分鐘;2.4分鐘是20彈指,1彈指就相當於7.

2秒。3、你有什麼口頭禪?每個人都不一樣,但是中國一項調查顯示,中國人的第一口頭禪是「隨便」,第

二、第三是「神經病」和「不知道「。

4、你有沒有與你喜歡的ta進行過對視呢?男女對視不足1秒鐘表明沒有好感;對視2秒表明有好感;對視3秒可能情愫暗生;對視4秒表明感情深厚;對視5秒鐘以上已到步入婚姻階段。在東北,一般不敢對視,對視的結果就是:

你瞅啥?~瞅你咋地!

5、你喜歡喝酒不?反正小編從來不喝酒,不過應酬的時候,還要裝作很懂酒的樣子,下面分享一下各國的國酒都是什麼:中國的白酒;俄羅斯的伏特加;日本的清酒;南韓的燒酒;蘇格蘭的威士忌;法國的香檳;西班牙的雪莉;葡萄牙的波特;德國的黑啤;墨西哥的龍舌蘭;希臘的茴香酒;加拿大的冰酒;匈牙利的托卡依;巴西的卡莎薩;秘魯的皮斯科。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回 一粒丹砂天上得 三年故主世間生 第四十回 嬰兒戲化禪心亂 猿馬刀歸木母空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工資方面的法律

個人工資收入證明有法律責任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識個人可以開,以前我就找他開的。158巴么靈傘傘舞么舞。**打不出來,希望你能看懂 呵呵。我再發個訊息給你。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相當於公司給你擔保一樣啊!

6樓:天津郭強律師

1、如果開出的收入證明屬實,則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

2、但是現實中會遇到有些員工,要求公司開具高額的收入證明,但是離職時以此為證據要求勞動仲裁。公司還是與員工籤乙個「只用於貸款證明,不作為工資承諾」的宣告。

工資方面法律諮詢

7樓:

園長如果是法人代表,你媽媽和同事被拖欠的工資多麼?她們是勞動合同工還是有編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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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法律條款是哪幾條

8樓:羅長江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落葉悲笳

雙倍工資在82條(08年後的新勞動法)

經濟補償在46條

有沒有法律規定公司扣員工工資可以隨便扣嗎?

10樓:

有法律規定公司扣員工工資要支付125%被扣的工資給員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一條為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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