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付加保密協議還有效嗎

2022-03-12 05:18:55 字數 5709 閱讀 170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有效。

勞動合同期滿,保密協議期限未滿的,繼續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禁業限制,勞動者履行了禁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雙方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樓:尋找涵

保密協議有效,勞動者離職時負有依據保密協議或者條款來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 1.如果勞動者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也沒有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則勞動者離職後擁有完全的自由擇業權,在擇業方面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即使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原用人單位也無權追究勞動者的責任。 2.如果勞動者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也沒有在保密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離職時只負有依據保密協議或者條款來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但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可以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的工作,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則勞動者離職後,在用人單位嚴格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前提下,勞動者不但負有遵守保密協議約定的義務,而且要受到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最長不超過二年)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勞動合同到期,保密協議是否就失效了

公司要籤保密協議,協議上說離職後公司不需要再給員工支付保密費。這樣的協議合法麼?

3樓:謹慎

1. 只能說部分條款有效、部分條款無效。

2. 在勞動合同期內要遵守約定。勞動合同期外,如公司願意支付經濟補償,要遵守;如不支付經濟補償,可以不遵守。

3. 此為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4.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5.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專案和科研專案的設計與開發,並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4樓:監理師

合同是雙方協商的,對你來說不太公平,但對企業是有利的。如果覺得不好,可以和他們協商。但這種企業估計沒得商量。

你覺得不合理就不籤。但我認為雖然得不到保密費,但其他條件可以的話也可以考慮。誰讓人家是老闆呢?

但不違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就算不簽協議,員工也是要替公司保密的。其實,乙個公司**有那麼多的秘密?就算你洩密了,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也是無法證明你洩密的。

只有競業禁止,公司才需要在你離職後支付補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7樓:

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問題,離職後,公司不支付保密費,那麼員工當然不需要再為公司保密就是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不合法的既然簽了協議就應該給密費這是公司的責任。

9樓:群雄鬥志

是合法的,只有競業禁止,公司才需要在你離職後支付補償的。

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每月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協議才能生效嗎?

10樓:青絲青衫伊傾城

這個不一定吧,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桂聘網的企業和員工都是以他們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準。

11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雙方簽訂生效,除非附加了生效條款,比如支付保密費後保密條款才生效。如果條款上有保密費的條款而未支付屬於違約。

12樓:深圳張勇律師

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每乙個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不論在職還是離職,勞動者都應當就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在職員工造成洩密的,公司不僅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對離職員工,無論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公布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私自洩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事處罰。

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職場的道德要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實施後,原來籤的保密協議還有效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競業違約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知,勞動者支付競業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並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以上3項缺一不可。

如果你們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附帶的保密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簽訂的保密協議繼續有效。

如果你們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附帶的保密協議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簽訂的保密協議無效。

公司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主動按月給予你們經濟補償。

14樓:

你的這種情況適用勞動法,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如果單位僅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有保密的義務,而沒有約定保密費用的話,該條款是無效的。你們可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籤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15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並不存在乙個隸屬關係。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新增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乙份保密協議。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籤保密協議是否有效的。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16樓:風吹一臉

勞動合同法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其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是前提,必須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既然你沒有簽訂合同,本身公司就是違法的,雖然滿1年後視為簽訂無固定限期合同,但是合同中沒有體現有關保密和競業限制期限的內容的,該協議應該無效。而且,沒有明確競業限制期限,也是無效的。

其中,「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保密條款中的「在確定乙方的勞動工資或服務費時,甲方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保密費,故而無須再另行支付保密費。」個人認為是違法勞動合同法要求的,所以無效。

個人認為,該協議無效。競業限制期限需明確,期間需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你打12333勞動保障**諮詢求助,入職一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你有權要求主張從入職第2個月起到第一年滿共11個人的2倍月薪。

1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張邦金

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並不存在乙個隸屬關係。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新增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乙份保密協議。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籤保密協議是否有效的。

如果是從事保密性、技術性比較強的工作,很多時候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乙份保密協議,約定勞動者對只曉得商業秘密進行保密。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籤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與勞動合同並不存在乙個隸屬關係。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新增保密條款,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簽訂乙份保密協議。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籤保密協議是否有效的。

相關知識 :

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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