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工)賠償問題,求解答

2022-08-20 14:57:25 字數 5646 閱讀 4812

1樓:

1.勞動合同終止時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方法你說的很對。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給予賠償。

但是你提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存在終止情形的。如果公司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不想與你續存勞動關係,只能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不同意公司沒有辦法,如果強行解除,你可以走法律途徑,最終的結果你可以選擇回公司繼續工作或者公司支付你雙倍賠償金。

2.養老保險未在其它單位可以繼續繳納。

3.未提前乙個月通知你終止合同,公司要另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給你,金額=你離職之前這個月上滿勤的情況下應得的工資。

另外,不知道你工作九年簽訂了幾次合同?如果08年以後簽訂了2次,是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這次就不能和你終止,必須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簡簡單單

1、如果是無固定期限的話,就不存在終止合同的說法的。合法解除合同,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違法解除的,要支付雙倍賠償的。

2、養老保險未交夠十五年,你在其它單位可以繼續交的。

3、如果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並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3樓:上海李律師

1、單位無權處理你的養老金,你的養老金等你退休後可以領取;

2、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有權不續簽,屆時就按照你說的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你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但只能從2023年1月1日之後的工作年限開始計算。如果你是無固定期限,怎麼會有終止不續簽的說法呢?

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一般無需提前通知你的,你不能要求加付賠償。但像江蘇等有的地區,有特別規定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不通知的要加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社保金問題不存在處理的問題,單位不續簽了,你可以再找新單位,再接著繳納社保的。當然了,如果你是本地戶籍的,沒有工作也可以辦理個人繳納社保金的,如果不是非戶籍人員,返回老家了,可以辦理社保轉出的。

2.無固定期限的賠償與普通定期的賠償標準不是很了解。

3.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不再續簽的,可以要求多支付1個月的賠償金。當然了,如果是你不想再續簽的,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否則也以1個月工資代為代價。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問題

5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解除的。

6樓:匿名使用者

1、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合同的處理:

a、變更勞動合同,原工齡保留。

b、按上面「1」計發經濟補償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3、規定:去按「1」,不去按「2」;實際:企業在具體的執行政策上會有差異。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孟祥炬律師

回答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建議您提前告知公司

以免公司不給您開工資

引起民事糾紛

更多4條

8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比如是協商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構成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勞動者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9樓:寶貝馬龍福

根椐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他搬遷異地。那麼你可以有這個理由去解除合同。根椐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得到十五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他的工資標準按你前十=個的平均工資來補償。

單位辭退長期合同工的話應該怎麼賠償

10樓:小圳軍

賠償情況分很多種,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拓展資料:

長期合同是「短期合同」的對稱,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或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然保持合同關係的經濟合同。

1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和賠償標準是一樣的。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請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企業都喜歡籤固定期限的,求詳解

韓飛律師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的法律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兩者比較大的乙個區別就是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無固定期限合同賠償

1.不是。勞動合同到期後,要看雙方是否願意續簽合同,如果有一方 不願續簽,那麼也就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到2015.3滿7年不滿7.5年的工齡支付你7.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是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