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簽合同了,公司還可以隨意解雇我嗎

2022-08-02 01:31:57 字數 5881 閱讀 3788

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對於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試用期結束無法通過考核的可以結束勞動關係。你平時最好多留點心眼兒,自己到底符不符合多蒐集點證據,這樣假如試用期完真的就掃你出門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永不暗淡的光

試用期內對不符合入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權知道用人單位判定其不符合入用的理由。

3樓:王者至戝

所謂試用就是公司要給你幾個月的表現時間,試用期內,公司可以根據表現單方解除合同的!所以說你得好好表現哦~

4樓:明仁律師事務所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樓:孫瑞文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樓:胡胡

您好。用人單位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否則隨意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試用期滿後,但未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公司可以隨便解雇員工嗎

8樓:

不能隨便解雇。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也要確認企業在規定試用期方面有沒有存在違法的情況: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企業有上述情況,勞動者可以向12333勞動監察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e契合同

試用期滿後,未簽勞動合同的,預設為試用期通過,那麼就是事實勞動關係,因為3年的合同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那麼有試用期勢必是由事實勞動關係的。如果公司在試用期之內提出解雇那麼合情合理,如果在試用期後提出解雇,應該按勞動法賠償1個月的待通知金及1個月的工資賠償(6個月試用期)。

10樓:

1、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在你入職公司的30天內要完成的!在30天內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都屬於違法,你可以以此為由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處理並主張2倍的工資賠償!

2、公司在任何時候解雇員工(也就是裁員),那也是要支付員工2倍的工資賠償的!

11樓:中顧法律網會員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應當立即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不能隨便解雇你。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公司違法,您到勞動局主張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便解雇員工嗎?

13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不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在試用期,但是《勞動合同法》也保護勞動者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會出現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4樓:卻曉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只有在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這種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加以違反。

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正為正式員工。 可以

固定合同是在正式聘用後才開始簽定要找碴還不容易嗎,我隨便就能找n個,叫你回去還不容易,什麼勞動法,胡弄你的。可以的,因為你是試用期,試用期就是先錄用你看看你能不能勝任這分工作,如果不能當然可以解雇了.試用期過後簽訂好合同的就不能解雇了,除了是犯了什麼嚴重錯誤首先,單位約定的試用期應是有期限的,同時不能違備勞動法.

其次,任何解雇需出具書面性證明材料.同時,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一般試用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不超過乙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可以!

1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是否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勞動者,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

和公司簽了合同但還在試用期內可以辭退我嗎

16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17樓:經若南繩羽

試用期不合格的可以辭退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8樓:奚翰墨慎劍

根據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可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能舉證證明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試用期過了公司還能隨便開除我嗎?

19樓:小人力說面試

試用期期間老闆可以隨意開除員工麼?

20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明顯你公司做到這一點了。至於他們的理由總體意思是你不適合這份工作。感覺你危險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的情況屬於第四十條第二款的情況,可以要求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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