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3年試用期為月這

2022-01-04 05:48:11 字數 5679 閱讀 3842

1樓:武玉輝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您公司的主管通知您未通過試用期,也就是說不符合公司對該崗位的需求,那麼在您入職時需要向您提供該職位的《崗位說明書》,就該崗位的具體工作要求作出說明,在試用期滿後,需要對您進行相應的考核,並且依據公司既有的考核標準進行評判。僅僅是**口頭通知您不符合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您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據此支付經濟補償金,亦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另外,試用期6個月指的是6個自然月,比如您的試用期是從1月1日開始的,那麼就是6月1日結束。

以上回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鄒擁軍律師

試用期是按月計算,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如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要證明你不能信任這個工作,如你的試用期滿了之後如未辦理轉正的手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賠償是沒問題的。

3樓:華春霞律師

回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更多6條

4樓:敏感場所

合同非法,

勞動合同期限必須3年(不含)以上,才能6個月試用期。

5樓:陳雪彥律師

試用期按月算,比如你是3月21日簽訂的,試用期6個月是到9月20日結束。試用期內,只有勞動者有權隨時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只有在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只含糊地說你沒有通過試用期就解除合同,那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來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工作時間算的,工作未滿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這樣計算,賠償金也就是相當於乙個月工資。如果單位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支付賠償金,你可以找勞動局下面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滿意,請採納。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在試用期內,公司需要給您繳納社保,沒有繳納社保 ,您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簽訂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3個月?合法嗎?

7樓:舞璇瀅

簽訂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3個月是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25000元(5000元×5個月)。

8樓:

合法的 沒給你籤三年試用期半年就算良心了

9樓:嶽啟明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合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誰說合法的,在這個法治社會還能這麼多文盲,服氣。。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年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臨界點是三年?包含三年嗎?我籤了3年整

11樓:山野柴胡

【試用bai期 期限】《勞動合同du法》第十九條規定:勞zhi動合同期限三個dao月以內上不滿一年的,試

容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2樓:逍遙

法律上說的以上或以下,都是包括本數的!如果不包括一般會表述為「不滿多少」!

13樓:淮南程律師

包含3年。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14樓:樂川律師事務所

包含3年。而且這試用期也含在內,即3年不是從試用期滿後開始計算

試用期6個月,籤3年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約定六個月試用期是有效的,但是,我個人認為你還是不要去了

16樓:刺身金魚

三年以上,是包括三年的

我國法律的以上是包含本數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告訴你啊,哥們!首先呢,你這個合同是合法的;其次呢,三個月就不做了呢,如果是大型企業它不不會要你交違約金的,小型企業,可能就要適當交一下了。但一般不得超出你試用期乙個月的工資!

18樓:

你說的是什麼金?不懂。

最後乙個問題,3年合同6個月試用合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19樓:空氣船

1、目前主流都是3年,試用期6個月合法

2、試用期由單位給你交,你離職後單位就不為你交了

3、3年合同不錯了,現在就業難,別挑三揀四的,很多人連1年合同都拿不到

籤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合法嗎

20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約定兩個月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1樓:佔衍湛盼芙

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2樓:滑庸薄志行

要看你簽定合同的時間長知了,如果是三年以上,就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試用期六個月,合法嗎?

23樓:

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這是乙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

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

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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