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員工下班後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帶家教嗎

2022-06-07 13:36:29 字數 6070 閱讀 3315

1樓:

只要你不是在教育行業工作,比如中小學的老師,業餘時間不可以帶家教,不可以在家辦補習班,如果辦了被舉報,將被停止工作或者開除公職。因為有的老師上課不好好講,重點精華都在他的補習班裡講,這就是乙個師德的問題。其他行業的,辦家教是被允許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不可以,得看工作單位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允許,或者說規章制度沒有明令禁止,那就可以做。

規章制度明令禁止,那就不能做了……

所以,或者去有關方面諮詢一下,或者自己研究一下相關規章制度吧……

3樓:

這個沒問題啊,只要你不是企業法人,股東之類的,是可以的。

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下班後給當家教嗎?這算不算違規啊?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收錢,就不違規。

為什麼不允許老師暑假辦補習班?道理就在此。

5樓:超級色大鬼

一般都是一千多。。獎金福利加起來差不多能過2000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人知道,那就沒有關係的。

知道了,就說是親戚的孩子。

一般沒人管的。

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需看情況?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

科級事業單位的一般幹部職工屬於什麼級別?

國家事業單位人員是否可以到企業兼職,與現在工作無關,有法律依據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有國家檔案的規定

8樓:紅星宣紙

沒有法律依據,但有政策和中紀委檔案規定。

9樓:陰溝裡啟航

不可以,除非是組織上研究決定委派、委任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最腐敗的想法,表明上人家不用你幹活就給錢,實際上還不是要有交易。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不是有了副科級以後就可以將事業編制轉為公務員編制?

11樓:張健

有可能,但要抄根據單位性質和機會。

首先要弄明白是否行政單位,比如鄉**的事業編制提拔副科後直接轉為行政編制。但是如果單位性質依然是事業編制。你可能原本就不存在行政編制。

行政編制,是**機關的正式人員。國家權力機構、國家司法機關、黨派組織、人民政治機構的人員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一般不要求實行公務員管理,但也有個別事業單位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

事業編制是輔助編制,事業編制按照財政**又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即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不允許也不能自主創收,完全靠財政撥款的單位,如學校、防疫站、海事局、公辦干休所、交通局下屬交通稽查隊、衛生局下屬防疫站等等。

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根據工作需要,有些單位會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要求條件很嚴格,一旦選拔成功就可以解決行政編制,進入公務員管理隊伍。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積極準備參加公務員的考試,這是唯一用實力證明的機會。

12樓:皮家諾

這是很久以前的bai規定了du 現在早就取消了zhi 身份還是沒法變化 我們這邊規dao定是副處內的話 可以把身份變成公容務員 但是我們有個領導 副處三年了 依舊還是事業編制 身份還是工人身份 連幹部身份都不是 奇怪的很 不過副科肯定是不能轉身份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沒有來關係的,是兩個概念源。

就好比你問了這

bai樣乙個問題:在醫院當醫du生當到主zhi任醫師,是不是就dao可以成為老師了?

事業的就是事業的,除非可以變參公。不然基本的就是兩條線,事業歸事業,公務員歸公務員,或者你辭職,去考公務員。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但轉為公務員編制之後還是只能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有限制。在四十歲以前調任別的行政機關的副職就可以了,比如副局長,副鎮長,副科長

事業單位病假,長期病假是怎麼規定的?工資怎麼核發?有何依據規定?

16樓:加百列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長期病假各情形如下: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7樓:亦若

以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相關條文,可以對照條文得出結論: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和***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和***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4、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1、長期請病假,按管理許可權,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請假手續。職工在徵得原單位簽字同意後,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或者非領導職務人員,由組織部核准;一般幹部或者工人由當地人社局核准。

2、長期請病假,應該出示縣級以上診斷證明。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及病情實際情況,確定**、療養時間,核定請假允許的時間。

3、長期請病假,工資減額發放。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一般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上,一般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具體數額參照本人工作年限,分10年工齡以內及10年工齡以上,發放數額不同。

長期請病假,其個人年終獎、精神文明獎、績效等在崗職工享受的福利、獎金不予發放。

4、嚴格請銷假程式。對於違規長期請病假,或者病情不嚴重的,開據虛假證明的,逾期不上班的,統一按職工管理條例處理,按吃空餉人員對待,停發工資,如果本人堅持不上班,可以開除公職。

18樓:墨汁諾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和***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和***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長期病假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長病假有可能會造成對學業,工作的影響,一般要請長病假就得先給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請示,特殊情況除外。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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